02.29 【科研戰“疫”(二十五)】高利紅: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建議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產生決定性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作出了有關野生動物法的決定,這是一個體現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進步的法治決定。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該決定最大的亮點是“全面”二字。全面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和全面打擊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將會促使食“野味”這一陋習的徹底革除;

二是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規定更加全面,將禁食範圍擴展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僅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此填補了該法的漏缺;

三是多環節全面發力,禁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單是從立法來禁止,在執法上也加大了力度:(一)是對非食用野生動物進行更加嚴厲的審批和檢疫檢驗;(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加大執法管理的力度和加強民眾引導;(三)是從經濟政策上調整產業,補償養殖戶。多管齊下,為徹底禁食野生動物的行為提供了全方位保障。由此,只有將“全面”二字落實到位,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會對下一步《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法工作產生影響。

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中的四個重大問題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我國關於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主要立法,該法於1989年3月實施,進行了四次修訂,分別為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6年7月和2018年10月。這四次修訂提高了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水平。但從目前疫情角度來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還存在不少的缺漏和不足。這部法律最大的問題是法律定位偏差和立法範圍較小以及由此導致的諸多制度不完善。

總體而言,在修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四個重大問題

第一、在立法目的上,《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應當在現有“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上增加“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概括而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發展方向。生物多樣性保護強調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目前保護野生動物停留在動物個別保護,而忽視物種的保護,停留在動物生命保護,而忽視保護動物棲息地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的保護,在這一點上,接下來的立法工作應當著重在將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與自然保護地、長江保護等立法相銜接。

第二,《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指導思想應當是要淡化經濟價值,強化生態價值,而現有《野生動物保護法》依然是重利用,輕保護,在這個問題上主要的誤區是認為國家所有才能利於保護和管理。

第三,《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作為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統領性、引導性、基礎性的法律,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之外應當針對部分重要的動物或物種制定專項保護的法律,而不應該認為制定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便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全部的野生動物保護問題,美國在《瀕危物種保護法》之外也制定了《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候鳥保護法》、《禿鷹和金鷹保護法》等一系列物種保護法律。

第四,在立法範圍上,《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貫徹一體保護平等保護的觀念,針對瀕危物種,可以優先保護,但法律應對所有野生動物提供保護。而現有《野生動物保護法》依然只保護部分珍貴、瀕危和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三、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具體制度修訂的重點問題

(一) 擴大野生動物內涵和外延

現行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僅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陸生野生動物,除了上述野生動物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這些野生動物同樣會帶來相當大的生物風險進而危害國家生物安全,同時為契合《決定》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精神,《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將將所有的野生動物全面納入管控的範圍之內。

(二 )刪除關於國家所有的規定

第一,《物權法》中已經有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立法上不宜重複規定。第二,國家主要對於野生動物主要行使的是管理權和保護權,而且是為了公共利益,其實質是管理權,而管理權在法律條文中已有體現,也無必要規定。第三,民法意義上的野生國家所有與現有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補償原則相矛盾。

(三)更加註重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多元主體體系

除了各級人民政府之外,應充分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力量,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文明程度的逐漸提高,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等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已具有強烈的意願、充沛的精力和充足的財力,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降低政府的運營成本和工作難度。另外一方面,應該看到禁止食用與交易野生動物不單單停留在政府的法律規定之上,而應當深入到普通社會群眾的心裡,否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將會再次出現,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執行仍然無法落到實處。

此外,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過程當中要考慮到信息的公開,考慮到宗教文化的保護意願,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習慣和文化要求。

(四)、合理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

1.針對現行法律對部分違法行為責任追究不明確,處罰力度較小的問題,加大處罰力度,加重執法人員的責任。

2.對新增禁止性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較大幅度提高禁止食用和交易野生動物行為的罰款額度。

3.明確規定因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引發病毒傳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責任,《刑法》中已規定的“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對行為人的行為帶來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後果預設不足。全國人大代表孫建博建議增設捕獵、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罪,以解決對侵害野生動物的行為懲處力度不足的問題是必要的。

現有法律責任以野生動物的價值作為依據,將導致操作性困難,是買賣價格還是行政機關的評估價,在禁止交易的前提下,市場價已無法評估,宜改為具體數額。

四、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也是修法成敗的關鍵因素

《中醫藥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繁育,如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銜接將成為一個難點。

國家公園立法尚在草案階段,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十二條已做出相關規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加強對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永續利用……。構建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的長效機制”。此外,習近平總書記也曾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上強調“要整合設立國家公園,更好保護珍稀瀕危動物”。在國家公園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要尤其注意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遺傳資源立法目前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等相關立法。生物多樣性保護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發展方向,在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同時也要加強遺傳資源立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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