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你真的清楚“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是什麼意思嘛?

你真的清楚“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是什麼意思嘛?

平日裡,我們時不時會聽到或說出“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這句話,但我們真的清楚這句話的意思嘛?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這句話其實暗含了兩個陳述:一是人人擁有言論自由權,二是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是有其限制的。那麼該如何理解這兩個陳述?在此,我想介紹的是Edx平臺上由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特別報告員、法國人權專家 Agnès Callamard 所主講的《全球化時代背景下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在今天這個時代,言論自由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及民眾的普遍共識。言論自由權也早早地被寫在了1946年著名的《世界人權宣言》中。《世界人權宣言》中一共有兩段提到了言論自由權,分別是宣言的序言與第十九條:


……,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 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


同樣言論自由權也寫入了我國的憲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那麼言論自由為什麼能夠成為一項基本人權?或者說言論自由為什麼重要呢?在公開課中介紹了四個理論,它們互有關聯,在這裡我準備將這四個理論串起來講一下:


首先每個人應是一個自主的個體,即個人需要有能力做出知情的,不受強制的決定。個人的自主(autonomy)權不僅僅是我們道德選擇能力的基礎,也是責任的根基。沒有自主權,個體責任也無從談起。所以個人的自主權是至高無上的,不應該受到任何妨礙和削弱。但審查行為決定了我們可以閱讀、看到和聽到的內容,從而侵犯了我們的自主權,限制了我們自我發展的能力,也阻止了我們尋求和獲知真理。


我們每個人都想要獲知真理,但回顧歷史可以發現,真理是動態的,相對於其相關條件的。真理的發現過程,也就是真理的探索和實踐過程。沒有人能夠宣稱他獲得了絕對的真理,而審查行為要求審查員要比其他人更瞭解什麼應該審查,也就是提前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這是不可能的。而更好的知識或者決策更有可能來自不受限制的討論,真理來自思想市場的競爭。言論自由的思想本身也是經過漫長的思想市場中的競爭和實踐才逐漸確立和成型的。


在思想市場上,我們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的意見被迫與他人的意見相遇,相互競爭和融合。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學習去接受他人的存在,學會本能的控制自己的衝動,積累辨別和麵對邪惡和虛假的經驗,而整個社會也會變得寬容。當然,真理和正義不會永遠佔上風,特別是一開始的時候,所以司法制度需要為反對聲音的存在創造條件,而不是壓制它們。思想只能被思想擊敗,而不是法律。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間接地治理這個國家。人民需要能夠自由交流,有能力訪問全面的信息,評論社會政策,這是一個社會實現良政的基礎。


所以言論自由是無比重要的,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個體自主、真理探索、社會良好治理和寬容社會建設的前提。


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是有其限制的


那麼言論自由如此重要,為何還需要加以限制?一個最直觀的理解就是言論自由的行使有可能侵害到他人或其他實體的正當權利,從而我們需要“兩害相權取其輕”。


這時候就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我們以什麼樣的理由去限制言論自由是合理的。關於這一點同樣也存在著國際共識,公開課將目光轉向著名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然我國也於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


與《世界人權宣言》不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一份有約束力承諾的公約,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監督執行。並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會發布一些一般性意見,對條款作出解釋,也能夠幫助我們對條款進行理解。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言論自由權的條款是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併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 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條款的第一點首先肯定了每個人都有持有主張的自由,不受干涉,即沒有法律能夠規範或強加意見,即使在緊急的情況下,持有意見(opinion)的權利不能限制或削弱。


第二點肯定了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權,這一權利是雙向的,我們有接收信息的權利也有表達的權利,這雙向的權利需要得到對等的保護;信息的尋求(seek)權理應包括要求組織和政府公開信息的權利;此外第二點還肯定了意見表達的多種形式。


而第三點正式談到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而也確立了對言論自由限制的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要被法律所規定,這裡所說的法律指的是成文法,並不包括習慣法。公約對各國有普遍的約束力,各國的法律不得與該條款衝突。而作為成文法,法條需要足夠的清晰明確,模糊的法律可能會被濫用,而人也需要用清晰的法律來相應的規範自己的行為。


二、正當理由原則。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公約的第十九條說明了有而且僅有五個理由可以構成對言論自由合理的限制,分別是他人的權利、他人的名譽、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道德。所以不喜歡某個表達或某個表達被認為是虛假的不能成為審查或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在援引公約中列明的一項合理的理由限制言論自由時,必須要說明言論與確切威脅之間的直接和緊密的關聯。


如果締約國援用一項合理理由限制言論自由, 則其必須以具體和單獨的方式表明威脅的確切性質, 以及所採取具體行動的必要性和相稱性, 特別是通過在 言論和威脅之間建立直接和緊密的關聯。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4號一般性意見》


三、必要性原則。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對於目的的實現需要是必要的,關於必要性,法理學中同樣有著充分的討論。首先,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需要是對迫切的社會需求的回應。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需要儘量少的侵害言論自由,判斷這一點標準是 是否有其他相對更少侵害言論自由的措施來達到相同的目標。最後,其法律需要是相稱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所帶來的好處需要成比例的大於其傷害,只有這樣必要性才能得到滿足。


其三大原則缺一不可,我們在審視一項言論自由所帶來的爭議時,我們可以回到這三個原則,如果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滿足合法性原則、正當理由原則和必要性原則,我們就可以說該限制是合理正當的。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是審慎的。


後記


如同真理需要不斷探索,言論自由的理論本身同樣也是經過漫長的思想市場中的競爭和實踐才逐漸確立和成型,其中不乏挫折和教訓。



在以後面對我們所不喜歡的聲音時,希望我們能夠抱以基本的尊重,不喜歡某個言論並不是我們限制或打壓它的理由,言論需要被言論所擊敗,更好的知識或者決策更有可能來自不受限制的討論,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為了更好的行使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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