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法院判了執行不了?專家:“執行不能”非“執行難”

一些案件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導致難以執行到位專家認為

“執行不能”曝民事行為交易風險

雖然身上捱了幾拳,但李曉平內心是喜悅的:一起因相鄰關係引發的強制執行案徹底執結。

李曉平是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庭長。5月17日,他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除了涉及財產的執行,像鄰里糾紛、贍養、撫養權等案件的執行,最佳的效果是讓被執行人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能主動履行,這樣能夠有效消除矛盾,避免產生新的糾紛。即使我們受點委屈也值得!”

“法院判了,卻執行不了,你們法院是幹什麼的?”孟津縣法院院長張國強接待的涉訴信訪人,多與執行工作有關。

在張國強看來,“切實解決執行難”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是最高人民法院向黨和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執行難”問題可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監督、規範執行行為、實行執行聯動等措施來解決,但被執行人出現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執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難以執行到位。

那麼,“執行不能”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調動社會資源力破“執行難”

4月10日,李曉平帶領執行幹警到會盟鎮張某家中,再次要求其依據生效判決書,恢復與鄰居郭某的共同通道,逾期不恢復,法院將強制執行。張某態度蠻橫,滿嘴髒話,造成不少村民圍觀。李曉平決定將其拘傳至法院。

就在法警將張某帶上警車時,張某突然揮起拳頭,打向站在李曉平身邊的郭某,李曉平一把將郭某推開,雨點般的拳頭落在自己身上。法警依法制止張某時,他還瞪著眼睛對郭某吼道:“別以為法院為你撐腰,我就收拾不了你。”

這起案件並不複雜,但執行起來難度大。張某與郭某兩家相鄰,共用一個通道,兩家發生糾紛後,張某將通道堵死,致使郭某家出行困難。郭某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恢復原狀,但張某拒不履行。

把張某帶到執行局後,李曉平說:“知道今天錯在哪了嗎?僅妨礙執行公務,拘留你沒什麼問題吧?如果換成郭某家堵住你家的通道,你怎麼辦?”經過近兩個小時的釋法析理,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李曉平道歉,並當場寫下第二天拆除通道障礙物的承諾。

之後,李曉平到現場查看,張某已經將通道障礙物拆除。

談及此案,李曉平說:“這個案子雖然時間有點長,耗費的精力有點大,但當事雙方是鄰居,如果簡單強制執行結案,有可能激化雙方的積怨。寧願我自己受點委屈,也要解開當事雙方思想上的疙瘩。”

“這樣的案件是典型的‘執行難’案件。”李曉平說,“執行難”是指應當能夠執行到位,而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及時執行到位的情況。如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規避、抗拒執行,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執行、不協助執行等。針對該類案件,法院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主要投入其中,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監督,規範執行行為,調動社會各種資源,實行執行聯動,確保此類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執行不能”不是“執行難”

“我們3名傷者近20萬元的賠償金,什麼時候能執行到位?是不是你們拿了對方的好處,不想執行。我要去告你們不作為!”趙某等3人多次找到張國強反映訴求,張國強反覆解釋執行情況,趙某情緒依然激動。

趙某駕車途中與黃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趙某車上的3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主要責任,法院依法判決黃某賠償趙某等3人醫療、營養、誤工等費用近20萬元。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朱學智向黃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經查詢,未發現有其財產線索,找其所在的村委會了解,其系孤寡老人,今年68歲,現居住在窯洞,日常生活靠一畝多薄地,家中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其鄰居證實,發生事故的電動三輪車也是借鄰居的。

“打贏官司拿不到錢,還打官司幹啥?”面對趙某等人的不依不饒,張國強決定讓執行人員帶趙某等人到黃某家實地走訪。到了黃某家,趙某等人看到其家境時,不再言語,但反覆問執行人員:“我的賠償金找誰要?”

“像趙某這樣的案件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執行不能’,不是‘執行難’。”朱學智說,“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對於該類案件,即便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不可能執行到位。該情形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未能最終實現,實際是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社會風險,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是客觀存在的。

朱學智認為,“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範疇。如果把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視為“執行難”,將會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不利於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

交易雙方須注重降低風險

“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是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所在,但‘必須得到執行’並不等同於‘能夠完全執行’。”張國強說,有可執行的財產而不執行,或以種種理由消極執行,這種情形稱為消極執行,已經構成違紀違法,屬於法院嚴厲查處的對象,其存在只是極少數。

張國強坦言,一個案件能否執結取決於多種因素,有法院執行力度的大小、有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多少、有被執行人配合程度等。在法院的執行工作中,常常存在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難以查找、財產難以處理、被執行人與執行人員“躲貓貓”等現實困難,法院為解決這些問題,不斷加強執行制度改革,推進包括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與銀行徵信系統互聯互通等創新,加強與公安、房產、工商等部門的聯動,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但還有一些案件最終是無法執行的。

“訴訟只是國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絕非民事交易行為本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認為,“執行不能”事實上是民事行為本身蘊含的交易風險。這種風險的承受主體只能是交易雙方。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交易雙方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來降低風險。比如在出借前應對借款人的經濟及信用情況進行調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擔保,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執行不能”的案件有三大類:一是無保險兜底,交通肇事後無力賠償的交通肇事類;二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產,勝訴卻拿不到錢的高息借貸類;三是“殭屍企業”無力賠償的經營風險類。

張國強說,遇到“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終結執行;二是終結本次執行;三是司法救助。

“有些申請人對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存在很大誤解,認為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其實並非如此。”張國強說,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且申請不受時間限制。法院每半年都會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李建偉建議,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對“執行不能”案件進行綜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組織破產製度或者強制破產程序、簡易破產程序來消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對涉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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