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怒懟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維權系列(八)

本系列旨在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教你在當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及在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案例:受益人變更索賠案

案情簡介:

1999年10月,退休老人王某購買了一份具有分紅性質的終身壽險,因其與兒子住在一起,相互關係也還融洽,於是指定其兒子作為受益人。後因其兒子結婚生子,由於住房緊張而產生矛盾,關係不斷惡化,最後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兒家居住,由其女兒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裡親戚朋友,決定讓其女兒取代其兒子作受益人,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兒和兒子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取得所有保險金及分紅。

爭議及處理:

對此,保險公司內部對於向誰給付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老人王某臨終前向家人宣佈由其女兒作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時他也有權變更受益人,因而保險公司應向王某女兒履行給付保險金及分紅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有權變更受益人,但他並未通知保險人,因而變更無效,所以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給付王某兒子。

評析:

本案是一起關於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變更是否有效以及收益權限的索賠案。本案關鍵在於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是否有效。

保險公司內部觀點之一認為,保險人王某臨終前通過遺囑向家人宣佈由其女兒作為受益人,合法亦合情,保險金及分紅該由女兒領取。觀點之二認為:被保險人王某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其變更無效,保險金及分紅仍應由王某兒子領取。

對於受益人方面,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關於變更受益人。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變更受益人時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變更受益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變更無效。關於本案被保險人王某的身故保險金處理,因被保險人王某與兒子鬧矛盾,決定改由其女兒作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然而,被保險人王某隻是在家裡向家人朋友宣佈變更受益人,而沒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因而變更無效,保險公司只能向其兒子給付保險金。

關於分紅部分的利益分配。由於受益人的受益權是以保險金請求權為限。人身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單持有人對於保單具有多種權益,如退保、質押、分紅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權利仍由被保險人享有,本案被保險人王某身故後,其保險分紅部分受益人王某兒子無權受領,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從本案情況看,本可以由被保險人王某的兒子和女兒共同繼承。但是,根據被保險人王某臨終遺願,試圖決定讓其女兒取代其兒子作受益人,只是程序不合法不能實現。故本案保險分紅部分應由其女兒領取,王某兒子不享有領取分紅的權利。

結論:

本案中,因王某變更受益人時未通知保險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兒子領取保險金,但對於保險分紅部分,應由其女兒領取。

保險業務員在承辦人身保險業務時應該向客戶介紹有關受益人方面的規定。人壽保險合同的長期性,為保證保險金的領取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被保險人的心願,在合同履行期間保險合同關係人婚姻等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變更受益人,以避免在保險金受領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下期預告: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索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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