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 《二十四孝》未必都是“孝”

孝,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雙方之事,而不是一種道德綁架。

《二十四孝》未必都是“孝”

仁自親情始,親情始於孝。一個人與他人建立的最初關係,是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仁者之“愛人”,首先體現在“孝”上,“孝”做不好,“愛人”也會落空。

把“孝”放在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框架中來考察,或有助於理解其實質。

孔子與弟子宰予曾就“三年喪期”是否過長有過激烈爭論。宰予認為守喪三年過長,理由是“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孔子認為三年喪期合理,因為“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論語·陽貨21》)這裡,孔子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係迴歸到本原——孝的實質,是子女對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宰予的觀點是否有道理,暫且不論,但他惹得孔子很生氣,後果很嚴重。宰予一離開,孔子就說:“予之不仁也!”——顯然在品德課上給了宰予一個“不及格”,同時也把“孝”的問題提升到了“仁”的高度。

的確,孝,是“仁”的一種形態,既然屬於“仁”的範疇,其中就有忠恕原則。現實中,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複雜微妙,“盡孝”之事,僅有孝心是不夠的,還要講“忠”和“恕”。

《二十四孝》未必都是“孝”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里仁18》)意思是說事奉父母,如同進諫似的,要委婉地規勸,父母不願聽從時,仍要恭敬,不去違抗,只操心而不怨恨。又說:“忠焉,能勿誨乎?”(《論語·憲問7》)——這是“忠”。

“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論語·為政5》)“無違”是不違背,並非絕對順從,其中原則還是有的,原則就是孔子對弟子樊遲的解釋:“生,事之以禮。”——這是“恕”。

可見,孝,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雙方之事,有兩點是明確的:

一是“孝”有前提。既然孝對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那麼,未盡養育之責的父母,比如遺棄孩子、虐待子女,道義上,自然無法要求子女盡孝。

二是“孝”有限度。孝順之順,不是絕對順從,其中有“事之以禮”的界限。

《二十四孝》未必都是“孝”

這裡,不得不說一下《二十四孝》。這本後世編撰的“孝道”宣傳讀本,將“孝”極端化,一些“孝子”作為,實在有些恐怖。像“老萊娛親”之類,雖做作得滑稽,自我傷害還不算太大;“恣蚊飽血”、“嘗糞憂心”之類,已自虐得不近人情了;至於“郭巨埋兒”,完全是赤裸裸的“反人類罪”——不是在顯示自己是“孝子”,而是在證明自己是“惡父”!

這些《二十四孝》裡“孝子”故事,特點是把“孝”變成了一種必須以子女的徹底犧牲為代價才能完成的任務。這樣一來,“孝”由一種親情,變成了一種道德綁架,最終成為一種政治壓迫。

“五四”新文化運動始於對以“孝”為核心的舊禮教的批判。吳虞在《新青年》雜誌上發表了《家族制度與專制主義之根據》,魯迅在小說《狂人日記》中發出了“救救孩子”的吶喊,不能不說切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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