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中院執行法官巧用“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僅用15天時間,順利執結一起涉及四萬餘元欠款的執行案件。
在“限高”的“緊箍咒”下
嚐到失信苦果的被執行人主動與法院聯繫
一次性交納了所有執行款與執行費用
案 情
據瞭解,原告佛山市順德區某物業公司與被告常州市金壇區某園林綠化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
執行法官於線上線下均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合議庭評議後決定追加常州市金壇區某園林綠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本案被執行人。同時決定對其立即採取“限高”措施,查封其銀行賬戶。
被執行人出國前夕,發現自己已被納入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無法購買機票。
焦慮萬分的被執行人急忙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繫,請求和解。經執行法官調解後,被執行人自願交納了所有執行款、執行費用等共計四萬餘元,案件得以徹底執結。
法
律
鏈
接
什麼是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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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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