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簡單案件不“簡單”

單人單案,事實清楚,證據紮實,嫌疑人供認不諱,所涉的罪名又是常見的盜、搶、故意傷害案件,就是大家通常說的簡單案件。這類案件在普通人眼中,決定是否批捕嫌疑人並不困難,只要略知刑法,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作出準確判斷。偵監部門的同事都認為如果能接到這樣的案件,不勞心、不勞力,順順利利就能審結。可是,2017年我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卻顛覆了我此前的認識。簡單案件不“簡單”,更不能簡單處理。

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嫌疑人方某因瑣事持刀將小區內的一名男子砍傷。接到報案,警方在現場抓獲了嫌疑人,並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經司法傷情鑑定,受害人頭部的刀傷達到輕傷二級。嫌疑人方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持刀傷人的全部經過,內容敘述完整,細節描述詳盡,目擊此事的多名證人也都把看到的情況告訴了警方。

案件從證據層面看,證據完整;從法律適用層面看,這是典型的傷害案,應以故意傷害罪(輕傷)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無疑,這就是一起簡單案件。

我審閱了卷宗內的材料後,按照辦案程序規定,和書記員到看守所訊問嫌疑人方某。審訊室裡,方某對自己砍人的經過侃侃而談,還炫耀地描述了受害人求饒的情形。可是問砍人的原因時,方某先是支支吾吾,後來就用“我看他不順眼”一句帶過,這讓我大感意外。通常情況下,嫌疑人往往是在證據充分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把受害者如何刺激他,自己為什麼沒有能剋制怒火,對方主動挑起事端的行為進行充分敘述。在返回檢察院的路上,同行的書記員也表示困惑。更令人不解的是,次日,嫌疑人方某的妻子就送來了受害人書寫的諒解協議,表示撤回對嫌疑人的控訴,同時放棄各項民事索賠。

為了核實諒解書的真實性,我通過電話聯繫上了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諒解書是他自願寫的。電話另一端,受害人的妻子也信誓旦旦表示,都是同院子的鄰居,兩家有時候還相互幫忙接送在同一所學校上小學的孩子。事情發生後,嫌疑人的妻子多次登門致歉,他們諒解了對方的瘋狂舉動,不存在被威脅的情形。

“這個案子有問題!”在我關上電話免提的同時,同事脫口而出。“對啊,雙方當事人都沒有講傷人的事由,證人沒有談到,可能因為不瞭解,這還在情理之中。可是,嫌疑人、被害人……”帶著疑問,我們走進了辦案民警的辦公室。

“嫌疑人的妻子和受害人是同事,兩家早就認識,平時關係不錯。”民警將調查瞭解的情況告訴我們,“嫌疑人本來就覺得自己是個司機,妻子算是個坐辦公室的白領,雙方有差距,加上好事者拱火,衝動之下持刀砍傷了受害人。”

民警接著說,“為這事,受害人兩口子有顧慮,說是都在一個院子住,嫌疑人被羈押了,出來後會不會……嫌疑人思想疙瘩若解不開,後果是啥也不好說。”

“批捕還是不批捕你們檢察院決定,我們堅決執行。”最後,民警說。

“不批捕,一旦出現嚴重後果,說重了就是瀆職;批捕,顯然批捕必要性的理由不充分,畢竟受害人出具了諒解書。”我思忖著。

“對嫌疑人方某不批准逮捕,但在決定之前要對他進行心理疏導,打消其因為進了監所產生的怨恨。”科長最後決定,“七天的辦案時間已經用去了兩天,下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大家去忙吧。”

後來的幾天,我和科長先找嫌疑人的妻子談話,又找雙方單位的同事、鄰居談話,連續三天到看守所找嫌疑人聊天,內容是婚戀、家庭,關鍵詞是責任、信任。

“這是在辦案嗎?”我問科長。

“這還真就是辦案,再簡單的案件我們也要做到案結事了。”經過我和科長一番心理疏導,嫌疑人方某終於說:“我想明白了!”

一年之後,在街頭,我偶遇了方某一家三口,眼前的方某和妻子手挽著手,小姑娘在前面歡蹦亂跳,周圍是熙熙攘攘的人群,陽光很燦爛。 (梁楓 作者系西安市碑林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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