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婚姻登记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况就是无效的

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句话告诉我们,男女双方到了一定的适宜结婚的年龄,找到自己心仪的对象就可以结婚了,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结婚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的婚姻就算登记了也会死无效的,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婚姻登记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况就是无效的

根据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况就是无效的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重婚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例如精神上面有问题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登记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况就是无效的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为了一些外界的因素的胁迫导致结婚的,这也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婚姻自主权

(2)达到法定婚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例如:重婚罪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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