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昨天,東莞依法對四名罪犯執行死刑!

昨日(9月19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郭錫場等四人執行死刑。

據悉,4名罪犯中,郭錫場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胥四愛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羅雲華犯販賣毒品罪;許進六犯故意殺人罪。

法院認為,4名罪犯中,有的被告無故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有的被告為錢財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並非法持有、買賣槍支,均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罰。

郭錫場罪行:

2013年5月22日11時40分,孫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繫郭錫場購買毒品,後到郭錫場居住的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龍眼社區某公寓B棟802房,郭錫場以每克45元的價格賣給孫強300克甲基苯丙胺,並當場收取孫強13500元。

2013年5月22日16時許,孫強再次聯繫郭錫場購買毒品,郭錫場將2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孫強租住的東莞市虎門鎮龍眼社區公寓302房後離開。18時許,民警抓獲孫強並從上述302房內繳獲甲基苯丙胺271.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69克。同時,民警在東莞市長安鎮湧頭社區某公寓樓下抓獲郭錫場,從其車上繳獲甲基苯丙胺淨重100.04克,從郭錫場租住的802房內繳獲甲基苯丙胺3329克及1支仿六四式手槍、10發子彈。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郭錫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郭錫場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胥四愛罪行:

2013年5月19日,胥四愛聯繫陳賀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氯胺酮,後陳賀斌攜帶約27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1500克氯胺酮到胥租住的東莞市長安鎮湧頭社區房屋714房,二人商議毒資待胥出售後再行支付。

2013年5月21日,譚榮傑聯繫胥四愛以每克70元的價格購買30克冰毒,二人約定到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某1103房交易。譚榮傑到房間後,胥四愛指使彭利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回胥租住的房屋714房拿了1包冰毒交給譚榮傑。後譚榮傑回去稱量該包冰毒約為61克。

2013年5月21日,譚榮傑又聯繫胥四愛購買氯胺酮,胥四愛遂聯繫陳賀斌。次日,譚榮傑到胥四愛租住的714房,陳賀斌攜帶4000克氯胺酮到714房,後譚榮傑將其1萬元現金交給胥四愛。

民警當場抓獲上述三人,並當場繳獲陳賀斌攜帶的氯胺酮3977克,從陳賀斌的皖J03868的車內繳獲菲那西丁995.2克。隨後,民警從胥四愛租住的714房繳獲甲基苯丙胺997.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0.68克等;從胥四愛租住的東莞市長安鎮湧頭社區房屋內繳獲甲基苯丙胺3054.8克、氯胺酮146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9.47克、苯巴比妥(液體)2200毫升。次日1時許,鄧志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找胥四愛時被民警抓獲,從其隨身攜帶的包內繳獲甲基苯丙胺35.9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克。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孫強聯繫胥四愛以一萬元的價格購買1支槍,胥四愛又聯繫陳賀斌購買槍支。胥四愛讓孫強、陳賀斌到其租住的714房,孫強給胥1萬元,胥給陳8000元,陳遂將1支仿六四式手槍交給孫強。上述仿六四式手槍在孫強被抓獲後被民警繳獲。民警抓獲胥四愛後,從其租住房內繳獲1支獵槍、3發子彈。

法院認為,胥四愛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分別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胥四愛還非法持有槍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胥四愛非法買賣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均應數罪併罰。胥四愛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胥四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胥四愛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胥四愛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羅雲華罪行:

2015年4月23日,羅雲華與廣東省陸豐市的“老表”(另案處理)電話聯繫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於販賣,雙方約好價格後,羅雲華即安排劉小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毒資到“老表”處接取毒品。

同年4月24日2時許,劉小力駕車將接取的毒品運回廣東省東莞市交給羅雲華,羅雲華將毒品存放於其另一處租住的東莞市大朗鎮黃草朗村樓嶺區房內。當日3時許,黎洪川(另案處理,已判刑)電話聯繫羅雲華要求購買毒品,羅雲華即從上述毒品中取出部分毒品帶至東莞市大朗鎮某酒店619房販賣給黎洪川。

8時許,羅雲華將毒品交給黎洪川后離開酒店時,公安機關在該酒店停車場將其抓獲,並在其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九包,淨重6829.4克,同時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體33瓶(每瓶10ML,俗稱開心水)。黎洪川攜帶毒品離開酒店後,亦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黎洪川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470.9克。

法院認為羅雲華為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毒品管制規定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羅雲華夥同他人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羅雲華提供毒資,負責販賣毒品,指使劉小力運輸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處羅雲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進六罪行:

2012年8月23日晚,孫寧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東莞市長安鎮一餐廳吃飯時與被害人盧佔瑞等人發生爭執,被盧佔瑞用啤酒瓶劃傷臉部。孫寧剛的弟弟孫寧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得知後,找盧佔瑞談判解決未果。

同年9月18日21時許,孫寧超與盧佔瑞為此事在電話中發生爭吵,隨後糾集許進六、瞿小虎、劉亞男、司保軍(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孫寧剛等人攜帶砍刀、木棍、手槍駕車前往東莞市大嶺山鎮附近,尋找盧佔瑞報復未果。同年9月20日15時許,孫寧超途經長安鎮廈邊社區一小賣店時發現了盧佔瑞,立即糾集許進六等人商議報復盧佔瑞。其間,孫寧超將一把手槍交給許進六,指使許進六用來控制場面。後孫寧超、孫寧剛等去購買作案用的帽子、口罩,許進六等回到孫寧超的五金加工廠等候。

16時許,許進六獨自來到小賣店,持手槍朝盧佔瑞頭部連開三槍,造成盧佔瑞被槍彈近距離擊中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認為,許進六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許進六無視國家法律,公然持槍行兇,致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許進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來源 東莞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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