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違約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充分條件?說明理由?

天道酬勤50497587


不一定。

違約可分為一般性違約和根本性違約。違約是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條文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也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違約,比如,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方未能按期交貨,對於這種情況,一味的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及大的浪費,這就是一般性的違約。根本性的違約,就是由於一方的違約,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比如,房屋流通領域的一房兩賣,就是根本性的違約。因此,對於一般性的違約,一般不解除合同,而是用追繳違約金方式給予處罰。對於根本性違約,由於合同的目的不能夠達到,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給予繳納違約金的處罰


一束小草


我不是律師,魯班門前弄幾斧。合同很多,我只對買賣房屋合同舉一例:乙方願意出價一百萬元購買甲方房屋,雙方訂明簽約當日乙方付給乙方一萬元定金,合同說明甲方違約付兩萬元給乙方,乙方違約,甲方不退定金。二十內乙方付五十萬元給甲方,甲方收到五十萬元后雙方共同去辦轉戶手續,轉戶費用甲方開支,轉完戶,乙方立即付清餘下四十九萬元,成交成功結束。可是乙方付一萬元定金後,一直不付款了。因為乙方是沒有資金購房的中介人,只想空手套白狼,尋找有出價更高的客戶就來買房,找不到能賺錢的客戶就不理會了。一年後想得到甲方房屋,也沒錢買。知道這樣跟甲方要房沒理由,甲方不肯,因為超過約定二十日付款期限一年多了。只有憑法院關係告到法院。果然告到法院,要法院按他現在只願出價五十萬元把甲方房屋判決給他。網友們你們猜猜法院按什麼法律怎樣判決?能不能把房屋判決給乙方?能不能按乙方要求以五十萬元把房屋判給乙方?我個人認為,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亊應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明確的,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約定。合同法第67條抗辯權的規定: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債務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我個人認為:1,乙方不按照二十天內付五十萬元給甲方,已經違約在先,合同無效,一萬元定金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不能退給乙方。2,乙方沒有付五十萬元之前沒有理由要求甲方把房屋轉戶給乙方。甲方有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乙方要求,把房屋賣給乙方。但是法院卻按照乙方只願出價五十萬元判決甲方把房屋賣給乙方。這是現實案例,沒有虛構。你們怎麼看法?請評論。

我個人認為


gp1013


違約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如果違約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或者法定條件,一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平頂山市趙洪濤律師


違約之後能否解除合同?這是一個在法律上比較複雜的問題,法院他要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性,一般都不會去解除一份合同。那想讓法院判決解除一份合同怎麼弄?只有達到我們所說的根本性違約,或者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再或者繼續履行下去,會對一方造成不可估量或者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才會判決解除合同。


西寧市屈律師


並非所有違約都能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應看合同是否約定了解除的條件,如果對方的違約行為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那麼你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麼就需要遵循法定。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遵循法定,則只有違約需要達到足以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能解除合同。


陸律師


擔心什麼,在這個國家,本來都是失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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