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4·17”瀋陽棋盤山大火肇事者被判刑6年

  備受關注的“4·17”瀋陽棋盤山大火等來法律結果,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法院近日對棋盤山失火案作出一審判決,肇事者張振河犯失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9年4月17日13時50分左右,瀋陽市郊東部的棋盤山附近突發山火。為撲救火災,除瀋陽出動的消防、公安、武警等救援力量,有關方面還調集了鞍山、遼陽、本溪等周邊城市的大批救援人員參與滅火戰鬥。共安全疏散涉火地區群眾萬餘人。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原籍黑龍江安達的張振河在其轉包的位於瀋陽市渾南區葫蘆社區北灣壟地塊一耕地內,在明知禁止野外用火及野外用火可能導致火災的情況下,仍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玉米稈葉殘渣點燃進行燒荒,明火被風颳至旁邊枯草叢中從而引發了火災。大火燒燬了大量國有林、集體林,並給瀋陽森林公園管理處、瀋陽東北亞滑雪場有限公司、瀋陽森林動物園管理有限公司、瀋陽棋盤山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國網瀋陽供電公司、瀋陽棋盤山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瀋陽棋盤山國際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瀋陽市民政局等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經認定,國有林受災面積546.49863公頃,佔火災面積的66%;集體林受災面積281.4576公頃,佔火災面積的34%。直接經濟損失共計2460.5萬元,其中:林業經濟損失946.1萬元,其他(瀋陽森林公園等單位)經濟損失1514.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振河過失引起火災,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於是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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