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第590期】慘痛教訓!她被愛情衝昏頭,鉅額錢財打水漂!

【第590期】慘痛教訓!她被愛情衝昏頭,鉅額錢財打水漂!

  戀愛中的男女雙方之間發生金錢轉賬,一方為了逼對方還款,自己寫好《借條》和《收據》,讓對方蓋指印,最後還是因證據不足沒法討回錢財。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17年初,95後的小蔣(女)在莆田某駕校報名學車,在培訓期間認識了90後駕校培訓教練小王,之後倆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小蔣在戀愛期間多次通過各種網上平臺借款給小王使用。

  據小蔣陳述,2017年,其通過各種網上平臺借款後,再通過微信轉賬給小王共計17萬元。因自己無力償還網絡貸款,還讓父親幫忙償還。當其反應過來時,開始向小王催討轉給他的款項,此時小王卻有意躲避不願償還。

  之後,小蔣和家人一起在福州找到小王,並讓其在自己事先寫好的《借條》和《收據》上蓋指印。《借條》和《收據》載明,小王於2018年1月向小蔣借款17萬元並收到現金。

因小王沒有按期還款,小蔣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小王償還借款17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小蔣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小王償還借款,應當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款項已實際發生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或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本案《借條》及《收據》格式系事先打印,借款人、借款金額、利率及還款日期等處的內容甚至借款人及收款人簽名均由小蔣填寫,不符合民間借貸常情;小蔣主張的出具債權憑證過程無法認定小王在《借條》及《收據》上按指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借條》及《收據》上載明,小王於2018年1月向小蔣借款17萬元並收到現金,與小蔣陳述的借款過程相互矛盾。小蔣提供的網絡平臺借款APP清單系其自制,無其他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信;其提供的與小王的微信交易記錄僅可證實其共轉賬給小王9萬多元,期間小王亦微信轉賬給小蔣1萬多元;其主張其他款項通過支付寶賬戶支付,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故小蔣主張小王向其借款17萬元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其請求小王償還該款及相應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蔣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愛情需要理性,戀愛中的男女雙方存在密切的資金往來現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額不小,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如果戀人之間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並最好留有憑證,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

  本案中,小蔣僅能證明其通過微信轉賬向小王支付款項,但其提供的《借條》《收據》除了手指印是小王蓋的,內容及簽名均是小蔣所寫,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就該款項達成借貸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借條》及《收據》上載明小王是於2018年1月向小蔣借款17萬元並收到現金,與小蔣陳述的借款過程相互矛盾。此時,雙方的經濟往來不認定為借貸關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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