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永壽縣紀委“441”工作法提升案件審理質效

今年以來,永壽縣紀委監委主動適應監督執紀新形勢,積極探索案件審理工作方法,精準把握審理工作流程和定性量紀,充分發揮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作用,不斷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效。

堅持“四項制度”,加大對案件審核審查力度。堅持案件預審制度,縣紀委監委各室、派出紀檢監察組和各鎮(街道)紀(工)委移送的立案案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提出重新審查調查建議,由案件核查組重新審查調查,對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提出補充審查調查意見,由核查組補充審查調查。堅持協調溝通制度,在審理過程中,對疑難複雜和有爭議的案件,積極與承辦人協調溝通,及時掌握案件辦理的“活情況”。堅持審理談話制度,將審理談話做為維護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提高案件審理質量的重要手段,及時聽取被審查調查人的意見和建議。堅持集體審議制度,及時召開審理小組會議,對案件定性、處分檔次等進行集體審議,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嚴把“四個關口”,提升案件審理質量。嚴把事實證據關,對被審查調查人錯誤事實嚴格審查,認真審核鑑別,做到只有違紀人員陳述的不定案,只有一個證人證言的不定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不定案,不能形成證據鏈條的不定案的“四個不定案”。嚴把定性量紀關,對違紀行為構成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四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合理運用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分情節,確保定性量紀準確。嚴把手續程序關,對案件審查調查階段相關程序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查,防止因手續不全、程序不到位,造成執紀偏差。嚴把處分決定執行關,在處分決定作出後1個月內進行宣佈,並及時送達相關單位和個人,同時對違紀行為的定性和量紀依據、影響期等進行說明。

健全一套機制,紮實做好執紀審查“後半篇文章”。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健全完善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機制,採取明確回訪主體、回訪對象、回訪原則、回訪方式、回訪內容和突出談心交流、關懷目的、回訪效果運用的“五明確三突出”舉措,在加強處分決定執行力度的同時,對受處分人員開展全覆蓋式回訪教育,紮實做好做實監督執紀“後半篇文章”,幫助受處分人員放下“包袱”、迴歸初心,在全市營造知錯糾錯、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永壽縣紀委 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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