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 瞞報病情、封路斷路可能涉嫌什麼罪?看看衢州公佈的這個《指引》

衢報傳媒集團記者 龔誠良 通訊員 汪璆 張立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各地正在持續、全面開展著戰“疫”工作。疫情防控期,更不容違法犯罪滋生,因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都可能對防控工作產生極大影響!

2月2日,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出臺並公佈了《衢州市檢察機關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出臺該《指引》,一個目的是為了指導基層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涉疫情刑事案件,但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向全社會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大家一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市檢察院工作人員介紹。

該《指引》圍繞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瀆職類犯罪、涉醫類犯罪等九大類犯罪,列出了30項涉及疫情防控且可能被列為刑事案件的行為。具體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1、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已經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實施堆土砌石、挖斷道路等封路斷路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條的規定,觸犯“破壞交通設施罪”。

二、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1、已經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員,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觸犯“非法行醫罪”。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類犯罪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依法從重處罰。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該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觸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45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從重處罰。

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未經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護產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上述產品,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的規定,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四、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1、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從重處罰。

2、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虛假廣告罪”。

五、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1、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3、編造涉及疫情防控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四)項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包括在疫情防控中配合紅十字會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醫護等其他工作人員。

5、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從重處罰。

6、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人員故意洩露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疫區接觸史人員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上述人員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六、貪汙、侵犯財產類犯罪

1、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382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定,觸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依法從重處罰。

2、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73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

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利用所謂偏方、秘方或普通藥物謊稱可治癒、預防新冠病毒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

4、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89條、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89條、第263條的規定,觸犯“搶劫罪”,依法從重處罰。

5、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觸犯“盜竊罪”。

七、瀆職類犯罪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409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八、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

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如隨意丟棄使用過的口罩等防護用品),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的規定,觸犯“汙染環境罪”。

2、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涉嫌違反刑法第341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3、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341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狩獵罪”。

九、涉醫類犯罪

1、暴力毆打醫護人員的,損害醫護人員身體健康乃至生命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的規定,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如果同時造成醫療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觸犯“尋釁滋事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明知自身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相關症狀,採取向醫護人員吐口水、撕扯防護服、口罩等方式故意傳播病毒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34條,觸犯“故意傷害罪”。如果同時造成醫療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觸犯“尋釁滋事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護人員、任意損毀、佔用醫療機構財物,在醫療機構內起鬨鬧事,造成醫療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觸犯“尋釁滋事罪”。

2、非法限制醫護人員人身自由,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38條的規定,觸犯“非法拘禁罪”。

3、當面或通過信息網絡公然侮辱醫護人員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觸犯“侮辱罪”、“誹謗罪”。

4、編造涉及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上述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網絡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四)項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

“此外,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也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處理。”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市民如發現相關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可及時撥打110或12309進行舉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