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看门大爷说自己7×24小时上班,起诉加班费!工厂:你是超人么?

看门大爷说自己7×24小时上班,起诉加班费!工厂:你是超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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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加班,是我们的口头用语;一般来说劳动法的描述为“延长工作时间”;何为法律规范层面的“加班”?

一般认为,加班的法律概念为: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依照用人单位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注意以上三点必须同时满足!)

只有满足法律层面的加班概念描述,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本文通过一篇真实案例,向大家简要解析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事件概述

  • 林大爷经人介绍到本市某小型电子厂上班,工作内容主要是对进出电子厂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放行;

  • 林大爷与电子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本地最低工资;林大爷老伴已去世,平时就住在门卫室,免不了半夜也要起床开大门;

  • 林大爷在该厂工作七个月后,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并向该厂口头请病假;

  • 住院期间花费巨大,林大爷老伙计给其出主意,可以要求厂方给予一定补偿;这时林大爷才想起,厂里根本没有给其办理社保;

  • 林大爷出院后,以厂方没有给其办理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厂方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缴社保,报销医疗费等;

  • 厂方拒绝林大爷的要求,表示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特别对林大爷的24小时均在岗工作说法嗤之以鼻:“你是超人么?24小时都上班?”;

  • 林大爷不服,向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多项补偿;后双方就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进行了裁判;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加班?如何进行加班费计算?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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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原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法条基本已经解决计算加班费的所有项目,在此重点强调如下几点:

  • 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周日!但每周至少两天的休息日是可以推算出来的!

  • 法定休假日,如国庆节,元旦等,如果安排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三倍的报酬,不能用补休来补偿劳动者!(休息日可以用补休补偿)

  •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工资折算公式套算,就是简单的数学题了,可以轻松算出能够主张的加班费!

  • 举证的问题:劳动者向法院递交初始加班证据即可,举证责任并不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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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 支持林某主张的住院期间医疗费,医疗期间的工资;对于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 林某与电子厂均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 林某向法院提供的每月工资单中可以明确看出,所发放工资为三十天工资;而电子厂未向法院提供林某不存在加班或者加班时间多少的证据;根据劳动法相关解释,电子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认定林某存在加班行为;

  • 但林某所主张的其每天工作二十四小时陈述,不符合人体生理常识与生活规律,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与生活习惯,确认林某工作日每天加班时间为2小时,休息日每天加班为10小时(法定节假日全厂放假不算加班);


  • 电子厂辩称,每月发放工资已经包含可能存在的加班费;对此法院认为其一,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其二,电子厂所发放工资为当地最低标准工资,如果将加班费计算在内,正常工资就明显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

  • 电子厂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为其法定义务,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林某以此为由辞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且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社保,造成了劳动者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并将所欠社保补全!

  • 最终,法院支持林某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医疗费,补缴社保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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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 加班不给加班费,或者加班给很低的加班费,这种情况普遍存在!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其中一部分也要归结于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总感觉胳膊扭不过大腿!一旦维权工作就没有了?!

  • 如果一个单位的劳动者都能够提升维权意识,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仅从法理层面来说,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已经给出了非常切实可行的计算、操作方式!不存在现实操作困难!

  • 因此,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签到表,加班登记表等等),即使迫于近期情形无法维权!那么如果将来一旦涉诉,进行维权有证据对自己诉求进行支撑,也会少很多阻碍!

总之,关注本号,闲时花费两分钟读一篇小故事!遇到纠纷时,哪怕只有一个维权大致框架思路,也能少走很多弯路,获得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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