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繳納住房公積金屬強制義務,無戶籍要求,追繳無時效限制

王瑛姑系廣東正大光明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公司未繳納住房公積金。

王瑛姑於2014年10月23日寫了一份《投訴信》給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內容為:

投訴信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王瑛姑,身份證號碼xxx,於1997年2月入職在正大光明廣東有限公司,於2012年11月離職(住房公積金賬號為:****8888),在本人在職期間,該單位未為本人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確認上述勞動期間的真實性,不存在勞動關係、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仲裁或訴訟。現本人請求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人追討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單位欠繳部分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4年11月17日發出《核查通知書》,具體內容為:

核查通知書

正大光明(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現有職工王瑛姑反映你單位逾期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事,請你單位核實以下情況:

一、該職工與你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起始時間。

二、你單位是否為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起始時間。

三、職工相關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若你單位對職工所反映的事實有異議,請於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並附上有關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資料。逾期不提出意見的,我中心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正大光明(廣東)工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11月24日發出《關於王瑛姑相關情況的回覆》,具體內容為:

關於王瑛姑相關情況的回覆

貴單位關於王瑛姑反映我公司逾期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發出的《核查通知書》已收悉,現就我司已離職員工王瑛姑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1、王瑛姑,女性,生於xx年xx月xx日,於1997年2月14日入職我司,在職期間工作崗位為生產一線工人,時至2010年l2月28日已達到女工人年滿50週歲之法定退休年齡條件,勞動合同法定終止,即:王瑛姑於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間與我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鑑於我司屬玩具生產製造企業的行業特點,王瑛姑在職期間基本月薪均為韶關市同期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整體收入不高,且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均未有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任何相關事宜,王瑛姑本人在職期間也未就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出任何異議,故我司未安排王瑛姑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

3、鑑於目前王瑛姑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再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合適主體,而且也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故公司應不需承擔其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5年7月30日發出《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具體內容為:

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

正大光明(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未按規定為王瑛姑繳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現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為你單位王瑛姑補繳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間的單位應繳存部分住房公積金合計6750元。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本決定的,本中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司於2015年9月7日發出《函》,具體內容為: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貴單位給予的限繳通知書,就要求補繳王瑛姑的住房公積金一事,我公司決定走法律程序解決。特此函告!

公司對決定不服,向韶關市政府申請複議,韶關市政府於2016年4月1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做出的《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

公司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級法院:沒繳納住房公積金,當然得補繳,公司起訴無理,不予支持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併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規定,公司請求撤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理由不充分。所查明的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予以維持。

公司請求撤銷韶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理由不充分。複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入城務工的農民不屬必須繳納的對象,且已超過2年時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行政機關,無權作出決定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稱: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補充文件建金管(2005)5號文對條例作了補充,該文件許可對進城務工人員可繳納住房公積金,王瑛姑不屬於必須繳納的對象。因此,對於王瑛姑這樣的入城務工的農民,不屬於必須繳納的對象。

二、住房公積金的屬性確定了該筆資金最終歸屬是個人所得,是王瑛姑的個人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屬於民事債務,應當受到民法的時效限制,應適用兩年時效。王瑛姑對單位和其個人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這個事實是明知的,她未及時主張權利,遠遠超過兩年,應承擔逾期主張的不利後果。而且她已終止合同,不屬於在職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再有關係。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不是政府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是超越權限,沒有法律依據。

高級法院:繳納住房公積金屬強制義務,無戶籍限制,也無時效限制

本院認為:本案為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督及行政複議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及韶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併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依據上述規定,為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為其職工王瑛姑繳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符合上述規定,韶關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上述《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並無不妥,原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依法應予以維持。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王瑛姑屬於條例規定的繳納職工對象,公司應及時為王瑛姑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於職工的戶籍性質沒有例外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兩年的時效限制,因此,公司上訴認為王瑛姑是進城務工人員,不屬於必須繳納的對象,本案已過二年的訴訟時效,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明確授權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公司上訴主張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涉案《責令限期辦理補繳決定書》屬於超越職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廣東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粵行終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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