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法制週報》:聚會後酒駕身亡 妻子起訴酒友獲賠

法官 :一般有4種情況酒友要承擔賠償責任

朋友小聚開懷暢飲,不料男子酒後駕車不治身亡,其妻將酒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66,580元。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權案件。

2017年11月8日下午6時許,魯某邀請朋友潘某、黃某2人在家中小聚,3人後與魯某的妻子蹇某又到夜宵店繼續暢飲。聚會結束後,潘某、黃某與魯某夫妻2人分道揚鑣。魯某在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家路上,不慎撞到路邊的土堆受傷。2018年1月20日,魯某經醫治無效死亡。今年4月,蹇某將潘某、黃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6,580元。

庭審過程中,法官主持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出於朋友之情和人道主義達成和解協議,由潘某補償蹇某各項損失1.2萬元,黃某已支付2.3萬元生活費和醫療費,蹇某放棄追償的權利。

【法官說法】

一般來說,個人對飲酒後果要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但有如下情況,酒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不勸阻,二是強迫性勸酒,三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四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法官提醒:如果同行飲酒者出現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同行者有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最好照顧醉酒者至酒醒,使其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直接送至其家屬身邊,也可電話通知家屬過來接送,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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