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给你提醒:引用法条的正确姿势,你会摆么?

给你提醒:引用法条的正确姿势,你会摆么?

友友们知道论文写作中有关法律法规标点符号的用法吗?了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范形式吗?接下来请看详细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的标点符号使用

法学写作离不开法律法规,那么引用法律文献时的标点符号你都用对了吗?

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文献或者规范性文件

1.用全称表示时通常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2.用简称表示特指且与条文序号连用时,通常加《》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名称简洁表示泛指时,可以不加《》(但是全文统一)

我国宪法关于……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给你提醒:引用法条的正确姿势,你会摆么?

外国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以及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国际组织文献等

1.名称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的,其全称应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加《》

《德国民法典》

《香港法例》

2.名称不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通常在其全称或简称前加国别、地区等名称;不易引起歧义的可以不加。

英国《大宪章》

香港特区《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大家发现上面两项的区别了吗o(* ̄︶ ̄*)o

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及在不同年代修订的国际条约等~

通常在名称与书名号后用括号表明制定年代,或在名称与书名号前加制定年代(全文要统一~)

美国《统一买卖法》(1906)

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等的名称,用引号!引号!引号!

重要的事情说三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2002年修正)第10条规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范形式

论文多次引用同一法律文献时你注意到下面的问题了吗?

法律文献首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并用括号标明后文简称,之后出现时一般用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给你提醒:引用法条的正确姿势,你会摆么?

敲黑板!划疑难点啦!

你知道司法解释等的规范形式吗?“最高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放入书名号内呢?

其实呢!规范形式是这样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第22条即为此意。

尽管立法者因经济工作者的反对而没有将学者与法官普遍赞成的情势变更原则写入《合同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法函(1992)27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6条已经在司法层面承认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上述例子参考:

唐仪萱:《服务合同通知义务的一般规则——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大家发现了吗,我国法律文献条款项的序码均用汉字表示,那么写作引用法律文献时序码也用汉字表示么?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内容包括标的。

(*^▽^*)也就是说,引用法律文献的条款序码,通常采用阿拉伯数字;直接引用时,引文内数字尊重原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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