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根據相關規定,公房的承租人作為公房使用人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怎樣認定公房承租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此,中師拆遷律師特歸納瞭如何認定公房承租人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承租人一直存在並且到房屋徵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確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認定的。

第二種,承租人在房屋徵收之前做過變更,針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給與房屋徵收時的承租人,其實這並不一定,如果變更承租人是違反法律相關的規定變更的,那麼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了。

第三種,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後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這種情況下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確定了公房承租人後,對其是怎麼進行拆遷補償的呢?目前對此沒有固定的補償方式,根據上海和北京相關法規政策,歸納了一些規定如下:

一、公房租賃關係的終止

徵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二、承租人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承租人不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四、不願購買公房,也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購買其他公房的

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六、空掛戶的處理

戶籍空掛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徵收惡意分戶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補償。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動遷過程中也有權接受補償安置,並有權就房屋徵收相關事宜提出意見和表達異議,在這方面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和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人)是同等的。而在接受補償安置時,公房承租人依法也應當取得相當一部分的補償,或得到應有的住房安置保障。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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