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受賄上千萬挪用公款8700萬,海南省供銷聯社原黨委書記簡純林一審獲刑14年

受賄上千萬挪用公款8700萬,海南省供銷聯社原黨委書記簡純林一審獲刑14年

今年59歲的簡純林,先後擔任過海南國營西聯農場場長、昌江縣委書記、省供銷聯社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他利用職權受賄上千萬、挪用公款8700萬元,因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審獲刑14年。

讓行賄人幫買店鋪收受250萬

2002年至2004年,簡純林利用擔任昌江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多年朋友”陸某的請託,為陸某的公司承攬昌江縣委招待所、昌江縣內環路工程、昌江縣行政機關辦公樓等工程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04年,簡純林先後三次收受了陸某給予的錢款,共計40萬元。2010年至2014年,簡純林利用擔任省供銷聯社理事會主任、海南省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農資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陸某的請託,為陸某的多家公司向省農資公司、海南省供銷集團有限公司借款4000萬提供幫助。

2010年至2015年,為了感謝簡純林,陸某又先後給簡純林送了280萬元。其中,2015年11月,簡純林以陸某名義在儋州買店鋪,收受250萬元。“為了收受這250萬元,我用了很多方式掩飾。”簡純林交代。

找同學註冊公司 讓老鄉幫忙“洗錢”

在簡純林的授意下,兒子簡某與簡純林的高中同學許某一起註冊了海南某貿易公司。許某擔任公司法人代表,但簡純林才是幕後老闆,實際控制該公司。這家公司,不僅為簡純林賺錢,也在某些時候成為簡純林收受受賄款後進行“洗白”的工具。

2008年至2012年,簡純林利用擔任省供銷聯社理事會主任、省農資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綠寶龍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的請託,為綠寶龍公司向某集團公司轉讓省農資公司44%的股權提供幫助。2012年7月,簡純林分兩次收受鄭某給予的500萬元。

收這500萬元時,簡純林同樣是想盡辦法遮掩。“鄭某說要送錢時,我沒有反對,但鄭某走後我想了想,覺得直接收現金風險比較大”,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簡純林讓鄭某以“投資款”名義轉給在許某名下的公司300萬元,以“借款”名義轉給自己老鄉李某200萬元。案發後,簡純林承認,“這都是一個幌子,都是為了規避法律、規避調查,這錢其實我已經收下了”,因為公司其實是簡純林的,李某又是老鄉,這500萬元都在簡純林控制之內。

讓人覺得諷刺的是

簡純林稱自己不敢拿現金

是因為當時對法律還有敬畏之心

受贿上千万挪用公款8700万,海南省供销联社原党委书记简纯林一审获刑14年

為了做得像模像樣,在“借款”之前,簡純林帶著鄭某看了李某的養豬場,又讓鄭某補全所謂的“借款”及“投資款”手續,甚至在幾年後還讓鄭某找李某追討“欠款”,將這場自導自演的戲做全。

受賄上千萬挪用公款8700萬

經查,簡純林在擔任西聯農場場長、昌江縣委書記、海南省供銷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企業資金使用、項目合作開發、公司股權轉讓等方面,為陸某、鄭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1041萬元、港幣20萬元。此外,簡純林在擔任省供銷聯社理事會主任、省農資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700萬元給陸某、鄭某等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共計8700萬元。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簡純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該院判決簡純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6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60萬元。

簡純林退繳至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贓款81萬元,退繳至省二中院的贓款36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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