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需要知道這些細節!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需要知道這些細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並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大體包括:徵收方作出徵收決定;徵收補償部門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實施搬遷三個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為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京沐針對徵收問題,為大家歸納了總結了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幾點細節,希望對被徵收的朋友有所幫助。

  一、徵收決定需要基於公共利益需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也就是說非經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能進行徵收活動。這標誌著公共利益徵收與商業開發徵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已成為歷史。

  二、政府是徵收補償的唯一主體

  過去,拆遷主體多由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會盡可能壓縮補償標準,最終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間矛盾激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後明確規定,各地人民政府才是徵收與補償唯一主體。由政府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可以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三、徵收補償標準

  房屋徵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徵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徵收房屋應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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