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利用安置房、國有土地、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如何提供充足的租賃房源?房源怎麼規範和管理?21日,市房管局、國土局和規劃局聯合舉辦新聞發佈會,就近日鄭州市出臺的租賃試點配套政策進行說明。

鄭州:利用安置房、國有土地、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確認租購同權,多元化供給租賃房源

為加快建立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增加住房租賃市場供應,提高租賃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給,引導居民轉變住房消費觀念,18日,鄭州市一口氣公佈了三份關於“租購同權”在鄭州落地的相關文件: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賃住房暫行辦法的通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租賃商品住房供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這三份文件分別明確瞭如何利用安置房、國有土地以及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以及如何規範和管理,涉及土地、建設以及市場環節。

其中表示,經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或線下服務站點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將享受辦理承租方落戶、公積金提取、衛生計生、子女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務優惠,此舉也意味著我市

“租購同權”再邁一步。

安置住房可通過回購、長期回租或作價入股等方式

《辦法》所稱“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戶區改造計劃,滿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將整合和利用滿足群眾自住需求外的富餘安置住房房源,引導安置住房進入租賃住房市場。

安置住房的利用方式可分為:回購、長期回租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所籌集的房源應相對集中。其中採取長期回租方式籌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賃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低於5年。

籌集的安置住房須納入全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可根據需要優先面向公租房貨幣化保障對象和新進人才等群體進行租賃。

鼓勵金融機構和稅務部門給予開展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賃住房工作的房屋租賃企業相關政策扶持。

通過回購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財稅優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購主體可正常辦理不動產產權手續,但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登記證書等產權證明文件上應

標註為“租賃住房,限制銷售”

鄭州:利用安置房、國有土地、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國有土地配建租賃商品住房,不超過總建築面積的15%

為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傳統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降低房地產的投資屬性,增強住房的居住屬性。國有建設用地採取單宗供應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結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賃住房供應。

採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賃商品住房,通過設定自持比例和競自持比例兩種方式實施。通過設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則上不超過宗地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5%;通過競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合理設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新建的租賃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轉讓,不得銷售。

對於違反規定擅自銷售、違規使用租賃商品住房的,由房管部門計入企業誠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同時一年內限制其在鄭州市區範圍內新的土地競買活動。

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不得單獨轉讓

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適用範圍在鄭州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單位或個人利用取得獨立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確權的國有土地。

應首先向市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申請;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發改、土地、規劃等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步審核;最後,由市政府下達鄭州市新建租賃住房計劃。

建設租賃住房,需符合環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建設方案需要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所要求的包括日照、間距、使用功能等。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維持原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容積率和土地權屬關係不變。

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納入鄭州市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所建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租賃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隨同單位資產整體處置外,租賃住房不得單獨轉讓、單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若辦理不動產整體轉移登記,不得改變原用途,嚴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進行商業性住宅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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