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王守成數罪併罰獲刑22年

王守成數罪併罰獲刑22年

11月27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對張家口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守成受賄、貪汙、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宣判,依法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守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河北省宣化縣公安局政委、局長,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局長,張家口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59.6268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3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濫用職權非法設立“小金庫”,數額945.86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其擁有的財產5521.670583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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