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看完這篇,就可以去搭VIE架構了

看完這篇,就可以去搭VIE架構了


雖然辦公在羅湖,但我每週至少有一半的時間都呆在南山。南山是近幾年中國產業最活躍的區域,深圳的獨角獸企業90%以上都在南山。這讓我們這些銀行從業者一邊感慨著產業西移,一邊又不得不跟著新崛起的企業跑去那裡。

創業者們也大都有行業經驗,但其實很少有人輸在行業經驗上。其中有一種死法是最讓人惋惜的,峽谷對面就是綠洲,我卻在這邊渴死了。有一些企業儘管在境外拿到了美元風投,人民幣卻遲遲無法合法合理地來到境內經營實體的賬上,那種感覺讓人抓心撓肝。等到資金到位的時候,風口已經吹過,該飛的已經飛走了,只有片片損毀的豬圈留在地上。

資金無法入境,因為有很多企業設置了VIE架構,卻沒有專業的人幫他們。那為什麼大家都絡繹不絕地往這個坑裡跳呢?

2010年,著名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授予劉鋼“亞洲律師界終身成就獎”,這是他們首次將此殊榮授予中國律師。這並不是因為他服務了中國電信、平安保險、中國聯通等多家企業的上市和併購擔任律師,而是因為他在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中,靠自己的專業推動了歷史的進程。

歷史車輪滾滾前行,但每到一個門口,總得有人掏得出能開這把鎖的鑰匙。

鏡頭回轉到千禧之年,2000年,三大門戶網站風頭正盛,新浪、搜狐、網易陸續登陸納斯達克,開始割起了資本主義的韭菜,史稱互聯網上市元年。那時節,阿里巴巴、百度、騰訊還是弟弟,京東、小米、美團遠還未創立。三大門戶網站執武林牛耳,掀起江湖上的腥風血雨,也率先脫穎而出。

上市從來都是個辛苦活兒,作為行業內的第一人,新浪付出了更多的汗水。當然他們最終走到了正確的道路,成功登陸納斯達克,為此後二十年的互聯網企業趟出了一條道路,創造了“新浪模式”,又叫做“VIE”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國內又稱“協議控制”)。如果沒有這種模式,二十年來,中國互聯網的發展不會如此興旺。

起初,新浪請的是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作為上市的公司律師。其他的事務按部就班,但有一個突出的矛盾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取得ICP證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稱之為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作為當時最大的門戶網站,新浪也必然擁有這個證。同時,我國還發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令禁止外商投資持有ICP的企業。綜合上述兩個文件,新浪作為門戶網站,必須是中國企業,不能再有外資股東。這是矛盾的一方。

2000年以前,新浪按照這種架構經營毫無問題,但如想在境外上市,新浪必須做出改變。因為當時還有一條關於上市的規定:中國企業到境外上市,是需要經過證監會審批的,一般還要滿足“四五六”,即“淨資產不少於 4 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 6000 萬元人民幣、集資額不少於 5000 萬美元”。但這個要求當時顯得有點滑稽,如果能滿足“四五六”,企業估計會選擇在國內上市,割社會主義的韭菜,畢竟這裡的韭菜更綠一些。顯然還在虧損的新浪是不滿足這個條件的,想要割韭菜,只能將境內的業務裝到境外的主體裡,到美國去割韭菜。這是矛盾的第二方。

當時劉鋼作為上市券商的法律顧問,告訴那位律師,“有法規明確禁止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中國互聯網”。可是那個律師卻說,“那些法規都是信息產業部的規定,我們可以不管它們,政府出來干預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控告相關政府部門”。

時至今日,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這是絕對行不通的。在給客戶設計方案時,面對沒有做過的業務,我們也常常會有不確定的答案,但如果想做的更專業,那就應該尋找一條風險更小的路。

劉鋼幫助新浪設計了VIE架構,並在之後的幾個月裡幫助搜狐和網易也做到了相同的事。簡單來說,VIE架構就是將上市主體和經營主體從股權上分離開,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既能讓美國證監會認為他是一個主體,又能讓國內的監管和主管部門無可挑剔。

如果在倫理上做個比喻的話,就是經營實體和上市實體沒有血緣關係,但上市實體卻是經營實體的監護人。

我們已經很瞭解這種結構了,一個完整的典型的VIE架構主要分為五個層面:

第一步,公司的創始人們,在英屬維爾京群島(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地設離岸公司,我們將其之為BVI公司。鄭和下西洋88年後,偉大的哥倫布同志在1493年來到了加勒比海岸東側,發現了這塊領土,驚歎於這裡的天工地造,稱這裡是聖烏爾蘇拉和她的11000名處女島,後來簡化為處女(Virgin)島。

來自全球各地的企業和個人在這裡設置BVI公司,並不是因為這裡美麗的景色,而是根據該島法律,除了每年必須的管理費,其他收入和盈餘無需再交稅費。而且這裡幾無外匯管制,對隱私高度保護,金融服務發達,多種原因共同締造了這個離岸公司註冊的天堂。

但遺憾的是,因為這裡的信息不公開,法律制度也並未那麼完善,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並不認可註冊在這裡的企業上市。那麼就要開展第二步。

第二步,以風投、其他公眾股東和BVI公司為股東,設立一家註冊在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開曼群島的政策與英屬維爾京群島有很多相似之處,略微不同的是,英屬維爾京群島費用更低,隱私保護更好,更加靈活。所以,一般將BVI公司和開曼公司搭配起來使用。

開曼群島也在加勒比海域,哥倫布同志就像是沉迷於遊戲“文明”的我們,不斷髮現更大的世界,在發現英屬維爾京群島6年後發現了它,起初因為島上有大量的海龜,將其命名為龜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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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都在加勒比海上。

第三步,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將其註冊地選擇在香港。SPV可以基於境內外第三方的擔保直接向境外機構進行債務融資,在境外籌措資金。而香港作為知名的國際金融中心,適用英美法系,有著便利的融資和金融服務體系,適合SPV的生存和成長。另外,根據內地和香港的協議安排,港資外商獨資企業股東分紅可享受5%的所得稅,比其他外商少一半。

第四步,SPV設立境內外商獨資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這是境外上市主體伸向境內的一隻爪子,雖不能有實際經營,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實際經營的公司。

第五步,WFOE簽署一系列協議控制VIE(可變利益實體)公司,而這個VIE公司作為境內的經營實體,它的股東全部是國內的自然人或機構。這些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獨家顧問服務協議、資產運營控制協議、認股權協議、投票權協議等。簽署這一系列的控制協議後,按照美國的會計準則,作為

經營實體的VIE實體實質上已經等同於WFOE的"全資子公司"。

因為VIE實體在股權上仍為境內控制,所以它也就可以在大陸開展外資禁入的業務。但在美國看來,他又是開曼公司的實際控制公司,也就因而認可了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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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張最簡單而又清晰的VIE股權結構圖。

VIE架構看起來似乎很美、很高端,很多朋友開個煎餅鋪子,恨不得都想幹個VIE架構,似乎說出去特別有面子。並非如此,其實這是行走在刀尖上的舞蹈。

支付寶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2010年底,支付寶還是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受阿里巴巴集團協議控制。那時,支付寶正在申請支付牌照,但遲遲未能獲批,央行甚至發函詢問“支付寶與外資是否有協議控制”。2011年,為了獲得支付牌照,在未獲得股東和阿里巴巴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馬雲單方面將支付寶轉轉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並稱支付寶並未與外資有協議控制。

隨後,支付寶很快拿到了支付牌照,但這嚴重威脅到了境外股東的權益,特別是知名的兩個大佬,軟銀的孫正義和雅虎的楊致遠。

從那之後,全國人民開始被支付寶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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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來,對於阿里來說,因為當時尚未上市,並沒有在資本市場受到太大影響,用馬雲自己的話說,這個決定 “雖然不完美,但是唯一且正確”。但馬雲撕毀協議製造了一個極壞的案例,讓投資者們重新開始質疑VIE架構的效力。

事實上,我國的法律也從未承認VIE架構是合法的,沒有做過公開的解釋。只是從目前的環境來看,政府似乎默許了這種模式。

但如果境內經營主體從事的行業並非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很少有人會採取這種結構。這時候就需要引出“紅籌股”(Red chip)這個概念。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內地的一些國企選擇去香港聯交所上市,當時中國剛剛開始市場經濟,被稱為紅色中國,這一說法還挺流行的,因此叫紅籌,後來就以此稱呼那些在中國境外註冊、在香港上市的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

因為在境外上市的多為互聯網企業,大多采用VIE架構,導致很多人誤以為紅籌就是VIE,其實並非如此。VIE架構只是紅籌架構的一種變體,紅籌還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等。

其實除了互聯網企業,還有很多企業不能有外資股東。2019年6月30日最新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禁入了一些其他行業,部分礦產開採、轉基因種子、菸草、郵政、法律事務、幹細胞和基因技術、社會科學研究、教育和新聞出版等。這些企業如果想在境外上市,一般來說都需要設置VIE架構。

與以往相比,這一期名單又縮減了禁入範圍,很多行業被放開了限制。比如之前曾一直讓我疑惑的是,宣紙、墨錠也曾在這個名單裡。

作為一名銀行客戶經理,客戶的問題五花八門,工商註冊怎麼做、稅務怎麼辦,甚至連客戶孩子的入學,也在我們的問題解決清單裡。VIE架構的相關業務,卻正是一個我們可以瞭解並解決的領域。市面上的那些所謂可以辦理VIE架構的中介,除了幫企業跑一下商務主管部門、工商局,還要把大量的精力放在銀行裡。

這幾年,深圳新經濟、新動能企業蓬勃發展,在資本的助力下,很多企業在創立之日就懷揣了境外上市的遠大理想。商業環境在不斷變化,以我們過去的經驗看來,要想打造一家上市公司,需要穩紮穩打地開展業務,憑藉核心競爭力,形成營收和利潤上的優勢。即使是新經濟的創業公司,也需要在一輪輪融資後,設立機構、招兵買馬、拓展業務,至少也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取得一個合理的估值。

看完這篇,就可以去搭VIE架構了

變化在於,第一代互聯網人已經完成了資本和經驗以及人脈的積累,PE、VC機構也在第一代互聯網企業的投資中嚐到了甜頭。所以當上一代互聯網人重新開始創業,他們開始了降維打擊,企業的成長就像高山上滾下的雪球一樣,越滾越快,越滾越大。為大家所熟知的瑞幸咖啡就是如此,僅僅磨了十八個月的刀,就割起了資本主義的韭菜,為國爭光。

那麼,對於銀行來說,

VIE架構的企業有些什麼不一樣的需求呢?

我的理解裡,銀行做的是信用和金錢的買賣,你給我信用,我給你金錢,這叫做貸款;我給你信用,你給我金錢,這叫存款。而對VIE架構的企業來說,銀行還是諸多外匯政策的執行者。其實,通過信用的交換,或者基於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銀行可以在整個VIE架構中發揮很大的作用。

境內投資人到境外設立公司,再回到境內投資,這個過程叫做返程投資登記,按照外管文號,也叫做“37號文登記”。這是VIE架構合規性的基礎。這個登記已經下放到銀行來處理了。

曾有客戶問,從這個業務中你能賺到什麼收益?

我說,如果單從這個業務本身來看,沒有任何收益,審查嚴格,耗時費力,這也是很多銀行都不不接的原因。但我們願意做的原因是,我們知道這類企業爆發式增長的潛力,期望能用這筆業務鎖定我們認為優質的企業未來的收益。

對於那些經營了一段時間,為了在境外上市才開始搭建結構的企業,

他們需要在境外設立一個上市主體,然後把境內的WFOE裝到裡面。按照信用和金錢的邏輯,境內有信用,境外需要錢,銀行可以基於境內的信用,給境外放款,用於增資收購境內的股權。

有人搭結構,就有人拆結構。

有人在境內上市受阻,就有人對境外上市的狀況不滿意。

前幾年,隨著A股市場的火熱,暴風、分眾、360等紛紛私有化,回到A股。私有化值得是大股東們把市面上的公眾股以一個合理的價格收購回來,變成自己的股份,以便完成退市。而這些資金從哪裡來呢?還是來自於銀行。境內銀行利用境內大股東的信用或者抵押質押,向境外機構開出保函,由境外銀行放款。

還有一種操作是將各項權益從境外轉回境內。將境外SPV手上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境內權益轉移給境內股東,而這一程序需要股東向境外SPV支付對價,也可以通過銀行內保外貸等形式來解決。

結構是長期性的,搭或者拆,做一次就好了。資金的跨境流轉卻不一樣,這是所有VIE架構的企業,都會經常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對於正在成長階段,拿到境外風投資金的企業而言,資金搭的合理入境,可能會決定企業的命運。

其實,在銀行,這些已經有比較成熟的方案。至少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種是增資到境內使用。

開曼公司向SPV增資,SPV向WOFE增資。

但在增資之前,要先完成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並在銀行完成FDI登記。增資到WOFE公司後,資金就可以結匯後依法按照經營用途使用了。可以到結匯待支付賬戶,但需要每筆提供證明材料,方可出款。這是最為合規的支付方式。

但遺憾的是,WOFE公司的主營業務一般是諮詢和服務。

所以如何把WOFE公司的資金轉到VIE結構使用,才是關鍵!

根據2016年匯發16號文,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於自身經營範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其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是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是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是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是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業界將以上規定,稱之為“四個不得”。記住這四個不得,你的外匯能力就超越了大多數銀行客戶經理。

實際上,“四個不得”看起來很簡單粗暴,但這恰恰是最受企業和銀行歡迎的外匯規定之一了。

法律界有兩句相互矛盾的話,“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即禁止”,前者是說公民行使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禁止,就可以做。後者是說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權。

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解,正是因為劃出了禁止的範圍,才為我們指引了大有可為的廣闊天地。

其中,第三個“不得”就是我們的突破口。“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邏輯,意思就是,“可以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而WFOE與VIE,是典型的關聯公司,這樣發放委貸也就順利成章,VIE經營實體也就能拿到錢了。

第二種是外保內貸。

這是銀行客戶經理最熟悉的一種模式,也是最受銀行歡迎的模式之一了。

這種模式沒有信用風險,合規風險也不高。實際上是用境外的資金換取了境外金融機構的信用,境外金融機構再把信用轉換為境內的資金。

外保內貸的好處是不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管局審批,但它需要銀行審貸部門批准,並報備案。

第三種是借外債。

企業在初次聽到外債時,有時會覺得這是一種簡單的方式,能夠直接把境外資金借入境內。其實不然,這可能是管控的最為嚴格的資金入境方式之一了。外債入境需要逐筆登記,登記時就要註明用途,而且在使用上限制較多,借入金額受到淨資產規模或投注差的限制,一般不適用於初創型企業。

當然,VIE架構的複雜遠遠不止於此,還有許多稅務和法務上的問題需要去解決。這是個坑,但因為邁過這個坑,很可能就到了前面的一座金山,還是值得一跳的,但如果能搭上一座橋,踏踏實實地走過去,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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