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起訴能勝訴嗎?

我要逆襲126467332


有借條,而沒有轉賬記錄,很有可能是因為以下兩種原因:

1、這筆款項不是借款,而是賭債或者其他債務;

2、這筆款項屬於借款,但是不是通過轉賬支付,而是到銀行取現再交給借款人。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起訴是不能夠得到勝訴的

如果這筆借款是屬於賭債,則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這邊借款是屬於其他債務,建議不要用借款關係起訴,而要根據該債務的具體性質選擇適當的法律關係進行起訴,這樣才可能勝訴,例如這筆借款是欠你的租金,你為了保險起見而讓承租人簽了一個借條,那如果他還是沒給租金,那建議你以租賃關係起訴,要求他支付租金,而不是以借款關係起訴,要求他償還借款,畢竟你們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起訴也未必能夠得到勝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在你僅有借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勝訴就看對方提出抗辯是否能夠成立或者是否構成有效的抗辯,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構成有效抗辯,那舉證責任就馬上轉移到了你的身上,你還需要繼續舉證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你的舉證責任是很重的,但是由於你已經沒有證據了,那就很被動,因為你的證據不夠充分,很容易就會敗訴。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十條第1小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如果你出借的款項是比較大額的現金,例如幾十萬,那你不僅需要提交借條,更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例如銀行的取現記錄、與借款人的通話錄音(承認借款)、微信記錄等等,這些證據綜合起來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舉證責任,讓法官相信借款關係的存在,從而支持你的請求。

因此,如果你只有借條,而且是取現交給借款人,沒有轉賬記錄,那請你馬上去銀行打印記錄的流水,同時要通過電話、微信、短信催借款人還款,讓他承認借款事實的存在,並保留相應的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在起訴時一併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這樣你才有可能勝訴。


李欽宇律師


這需要考量很多因素!

比如說,如果你的債權,屬於賭債,那麼該債務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證據確鑿,也不能勝訴……

或者說,對方已經還錢給你,而你沒有把借條撕毀,而且是作為虛假訴訟的工具,反而起訴對方……

總之,僅僅憑藉借條,不一定能勝訴。

在借貸案件中,當事人的主張需要依靠證據來證明,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僅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當事人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那麼!除了借條,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債權呢?

如果是以現金出借,銀行的取現記錄,交付現金時的地點,有沒有監控?有沒有證人在場?有沒有聊天記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綜合起來證明你的主張:某某欠某某xx元,至今未還,並且已經超過約定的清償期限。

還有些朋友擔心,如果對方抗辯:錢,我已經還了,但是原告沒有將借條還給我。

這怎麼辦?不用擔心,這屬於對方的主張,如果對方不能拿出強證明力的證據證明這句話,那麼,這句話相當於廢話,甚至承擔不利後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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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借貸關係成立,出借人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那麼在沒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起訴並勝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此類案件,法院會基於出借人除借條外的其他證據以及借款人的抗辯理由做出不同裁判。

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僅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借據是否真實有效,還要審查其履行情況。出借人可以提供取款憑證等間接證據、當事人之間的對話錄音或者其他的見證人等等可以證明出借人實際履行借款義務的證據。

為了避免虛假訴訟的存在導致其他債權人權利受損的情況出現,尤其對於大額借款,而且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庭會審查出借人自身的經濟實力、交易習慣,要求出借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資產狀況和現金出借能力。

如果除借據外,出借人無法舉出其他證據的,則法院不會認定借款交付的事實。

因此,在沒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應該保存好其他可以證明借款履行事實的證據,例如尋找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借款雙方之間的對話錄音等方式作為日後爭議的必要證據。


律師說


對於大額現金的民間借貸,只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你很有可能就是敗訴。

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以款項的實際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這也就說,借款人必須是收到了錢,借條才好使。

這時,有人說了這好辦,寫完借條,再讓他寫個收條,不就辦了。

這是一個好辦法,但是僅僅限於小額現金交付。

對於大額現金交付,譬如100萬的鉅款,有借條,有收條,沒有100萬的取款記錄,你跟法官說,這100萬是我家裡的庫存現金,被告抗辯他沒有收到,你是很難說服法官的。

為什麼呢?

其實,這樣搞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在辦理的很多離婚案件中,庭審中夫妻一方有時會拿出一張鉅款借條,主張這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想認定上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得查清債務的真實性,假如債務都不是真實的,談何夫妻共同債務呢?

這是一個方面,另個方面,就是,當下民間借貸市場不是很規範,特別是放高利貸魚目混雜,暴力事件經常發生,假如你的借條是被脅迫出具的,對於這樣的借條,法院是不會為你背書的。

因此,為了你的出借資金的安全,在有借條的情況下,請到銀行轉賬交付資金。

切記!

不要落入:

你喜歡人家的利息,但是人家看好你的本金。


律師尹宗堯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看到這個問題,想起一句電影臺詞“真相不重要,證據才重要”。這句臺詞說的有些極端,不過在實際審判中,法官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證據。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一般借條是主要證據,而轉賬記錄是輔證,畢竟有時候借款是現金沒有通過轉賬。所以,在主證(借條)存在的情況,即使沒有輔證(轉賬記錄),起訴還是可能勝訴的。

不過,若是大額現金的借款,僅有借條類證據,而沒有其他的相關輔助證據論證借款的事實存在,借款人主張還款,恐怕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引用一個江蘇省高院的案例供各位看官研究,案例源自《判解研究》2013年第1輯,《論民間借貸案件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思路》,作者關倩(江蘇省高院法官)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70萬元給東昇公司、徐某(東昇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122張借條為據,借條均載明:“今向劉某借款現金×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至時,應于歸還本金當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商業經營性貸款利率(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人在借期內定期向劉某出具《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此後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於同年7月19日前還清借款。東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諾書》,承諾就佔用資金給劉某造成的投資損失,另支付補償款253萬元。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複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後無法找到。劉某因要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東昇公司、徐某還本付息。被告東昇公司、徐某共同答辯稱:案涉借款事實未實際發生,劉某主張的借條金額均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訴訟)滾動計算而來的高額利息,因另案訴訟查封東昇公司的土地、設備,其於無奈之下被迫簽訂系列書面文件,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宗旨
一審南京中院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借款人抗辯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下,劉某就該節事實僅作口頭陳述,未能提交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據其陳述,其在另案借款未還的情況下,又將2170萬元出借給東昇公司、徐某,案涉金額較大且均以現金方式交付,該行為本身與常理不符。劉某起訴主張業已發生的借款事實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僅憑《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該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江蘇高院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本案中,122張借條除簽字以外的內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額借款均以現金交付缺少銀行轉賬憑證,且款項交付方式與另案大額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交易習慣不符,此外劉某承認借條金額中還存在將利息預先計入本金的情況。因此,僅憑藉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東昇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劉某提交的《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雖形式完備,但該兩份證據中的結算數額系依據借條數額計算而來,並不能證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實。因此,出借人應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出借款項的來源、其具有支付大額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的情形下,對於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及借款本金的數額,應從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邏輯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劉某提交的銀行提現憑證能夠證明其具有出借大額款項的支付能力。其次,經審查,劉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證據系兩份借款協議,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條方式形成,應認定兩案所涉借款法律關係彼此獨立。再次,銀行提現憑證不能直接證明劉某向東升公司、徐某交付借款,僅能證明劉某在當日支取現金,對於款項支取後的去向,還應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予以印證。此時借條的性質類似於“收條”,如出借人支取款項的時間、金額與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時間、借條所載金額均能一一對應,則能形成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劉某在支取現金後,將該筆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張借條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應予保護。該約定利率為借期內利率,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償還期限為2010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時間應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即2010年7月20日。  第四,《承諾書》未記載253萬元補償款的計算依據,對約定補償款253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借款人東昇公司、徐某承諾的對於逾期償還借款所承擔的違約金。本案中,劉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已經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於超出的部分,不應予以保護。  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改判: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東昇公司、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劉某借款本金871.54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從上述案例可見,在借款金額非常大的情況下,即使存在122張借條,但是沒有相關憑證作為支持,且與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相符合,法院也很難認定借款事實存在。

判決可能引用的相關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336號)
第七條:注意防範、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2013年10月發佈)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貸款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十、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關於舉證證明責任問題。要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完成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在沒有達到證明責任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於這一點,自2011年以來,應該說我們的司法政策是一貫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會議紀要和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總體要求就是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實踐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綜上,耗子君認為:對於各位看官來說,上述的法律案例和法條引用可能比較複雜。簡單的來說,一定要謹記“有理有據”才能打贏官司,千萬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條憑證、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記錄~

我是資深法律顧問、頂級吃貨、新手奶爸的蘋果耗子,交流法律問題,請點擊關注我~


蘋果耗子


小方觀點:如果是小額現金交易,一般來說借條就可以證明,勝訴的可能性也大。但如果是大額現金交付,只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就不少說了。

因為起訴能否勝訴,還需要看對方當事人有沒有提出異議,且能不能提供足以反饋的相反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但沒有證據反證,自然可以勝訴,反之,則需要進一步調查了。

比如說調查你們的經濟能力,雙方之間關係、財產變動情況等,綜合查證是否有借款關係。

所以,不管是貸款還是借款,證據保留的越多越好。

來源攝圖網

另外,小方還需要提醒大家,不是你隨便弄個借條就具有法律效益的!

一般情況下,這樣的借條才具有法律效益:

1、在實踐操作中,借條最好是由借款人手寫,並且要有“簽字畫押”(即簽名按手印)。

2、借款數額一定要有大寫,利率和日期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大寫。

3、大額現金的借條,最好還要有(銀行)轉賬記錄。有的地區就規定,五萬元以上的都需要通過轉賬形式,否則法院不予認可。所以大額交易建議採取正規的借款合同形式,更保險。

4、在實踐操作中,打借條最好要有擔保人,並且在借款人一欄的左側添加擔保人簽字、手印、身份證號、電話號碼。

希望以上能幫到你~


智匯魔方服務


建立借款關係後,到了還款期限發現對方不肯還錢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訴還錢。那麼,提起訴訟後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借款關係,而借條是最為直接的證明,所以有些人認為只要拿出借條就可以。   

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後,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係。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並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   

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並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   

具體而言,出借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雙方的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裡提到還錢的事,並且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2、雙方的手機短信,如短信內容裡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裡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   

4、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   

因此,起訴後被對方反駁時,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沒有還錢,那麼就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所以收集證據時不能只注意借條一個證據。


任律師工作室


針對您這個問題,我首先跟你明確一點,起訴肯定要比不起訴拿回借款的幾率要大,其次,勝訴率的大小是要根據實際的證據來證明。

接下來我們來說一下借條,借條的效力、內容、以及還款期限都影響著勝訴率。借條裡面是否明確了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對方的名字身份證號信息是否齊全,借款人是否簽字,簽字是否清晰正確。即使約定了還款期限,那我們是否追要過,對方逾期後到現在多久了,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些都是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國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3年,起訴時最好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否則債務人有權行使抗辯權。

至於轉賬記錄,看您是以什麼形式給對方的款項,以現金的形式的話很難取證,可以找相關的證人,銀行轉賬的話可以把銀行流水作為證據,或者其他的輔佐證據,像聊天記錄、短信、電話錄音等。任何訴訟都是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官都會給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錢這東西借出去容易,要回來難,世上有人千萬種,借錢不還有幾人,生活中常遇到借錢不還,還打賴的人。可是遇到這種情況就得自已想辦法了,有時借出去的是現金,打的是借條,沒有轉帳憑證做附件,要錢時可能會有口舌之爭,有的人就是找你借錢時,信誓旦旦的,而且還甜蜜語,等你借期到時去要錢時,電話不接、人找不到,找到了又百般拖詞,遇到這種情況,這種人,千萬要留點心眼,給下步走法律程序留點證據,可以電話錄音、談話時錄音,給自己打官司多留證據,才可能把老賴告倒。


伊春美食美客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有借條,無轉賬記錄,起訴肯定沒有問題;起訴後能否勝訴,則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加以討論,簡單地說勝訴或敗訴都是不負責任的。

首先確定討論前提,這就是,該筆借款是真實的,所出借的款項已經實際以現金方式交付;該筆借款,不屬於賭債或者其他非法債務。

以下觀點,均建立在上述事實基礎之上;換句話說,以下觀點,只對上述事實負責。

1、借款數額不大。這裡所說的借款數額不大即借款金額大小,需要結合題主本身以及題主所在地即借款發生地,社會上一般人的認知水平。比如,十萬元左右,對於收入多的人來說,是一個小數額,而對於收入少的人來說,則可能就是一筆大數額;在經濟發達地區可能就是一個小數額,而經濟不發達地區比如偏遠地區,則可能就是一筆鉅款。因此,如果數額不大,那麼,以現金方式交付,則符合一般生活習慣。在此前提下,題主起訴後,雖然沒有轉賬記錄,但是,憑藉被告親筆書寫的借條,法院會判決原告勝訴。

2、借款數額較大,但是,交付過程清楚,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如果題主出借的較大,而題主又沒有轉賬記錄,那麼,至少需要提供一些輔助證據以印證自己的事實主張。這些輔助證據有,銀行提款記錄、被告承認借錢的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還包括以及證人證言,比如,親眼看到題主交付的,或者親身參與交付過程的等。既然題主交付過程清楚,那麼,題主在陳述交付過程時,應當沒有任何疑問,或者對於任何疑問都能做出合理的說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題主勝訴還是有可能的。

3、借款數額較大,交付過程無法證明,並且借款時間長,期間還有利息清算、重新出具欠條等事實。如果這樣的話,題主在本案中的證明難度將急劇上升,與此同時,題主勝訴的可能性將大幅度下降。不過,即使是這樣,勝訴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這裡只是作靜態分析,而訴訟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被告的答辯、被告對於法庭詢問的回答,以及對於相關問題被告所作出的解釋等等,都有可能成為題主勝訴依據。比如,被告承認借錢了,但是,已經還了。如果是這樣,題主出借的事實就無需再費心費力地證明了。因為被告已經承認。

4、訴訟是一個過程,而勝訴與否,與過程有關。一個案子在訴訟之前所作出的種種預判,只是幫助我們儘量地規避一些敗訴的風險。即便十分不利的案子,也有勝訴的可能。期間,原被告之間的攻與防,對雙方來說,都是一個機會。在法院判決未下達之前,勝與敗,是不確定的。既然借款事實客觀存在,而被告又不肯還錢,訴訟,就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因此,建議題主大膽訴訟,以表示自己維護權利的決心與信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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