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開專票,要求是公對公轉賬,可是客戶用私賬付進來怎麼辦?

失魂魚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好是用公戶收付款,為什麼呀?很簡單,四流一致,整個流程比較規範,也不用擔心稅局查賬,另生事端。哪四流呢?就是合同流,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其中,用公戶收付款就是資金流的一部分。

用公戶收款是最為恰當的,但並不是說不可以用其他的結算手段。

比如現金,如果結算金額符合用現金的標準,還是可以用現金的,人民幣作為國家法定貨幣,哪個敢不收?當然,如果是對方公司財務管理的規範,比如超過1000元的必須用銀行轉賬,那可不是人家拒收現金,而是制度的要求罷了。

使用現金,還必須有合理性,比如相隔200公里的公司之間進行交易,再使用現金結算有點說不過去,支付現金油費估計都比轉賬手續費高吧,而且也沒有效率。

除了現金,還可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不過為了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承兌匯票最好是付款單位背書,接收單位在收到匯票後,也要背書,證明這張票據在兩個單位之間流轉過,因為是票據的收付,加蓋財務章的收款收據也是必不可少的。

不管是用哪種收款方式,要想不怕查,只要保證交易是真實發生的就行了。真實的交易不用擔心啥,相反,即使是四流一致的情況,如果發票屬於虛開,不是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上開具的,一樣也會有被稽查的風險,畢竟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條鏈,你只能保證自己這一環節不出問題,別人呢?就保證不了了吧。

題主所說的款項用個人賬戶支付的情況,可以從個人賬戶退回,再從對公賬戶收回來,建議不要用個人賬戶收款,特別是涉稅業務,本身稅局查賬外收入重點的稽查對象就是老闆,股東的個人賬戶,明知道這種情況還繼續用個人賬戶收款,有點虎口拔牙的意思,嘚瑟啥?


簡淨軒語


非請自來。

收到貨款還有什麼好操心的,收不回來才心塞呢。

根據題意,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是一般納稅人的可能性很大,以經驗判斷,對方收到發票,需要對比認證,沒必要弄虛作假。這就是說,對這筆業務,對方不管如何付款,都是需要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對方未以公司賬戶轉賬,不是很規範。

以此為前提,可以先跟對方協商,看能否先將此筆款項退回去,再由對方公賬轉款進來。這是最簡單、直接的處理方式。如果能以此解決,對雙方都有保障。

如果不能通過上述解決,也可退其次,將該筆業務款項轉化為現金處理。不知道具體金額多少,如果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又要求賬目好看,實在沒有其他辦法,這未嘗不可。具體操作思路是,將對方私人賬戶轉進來的款項,以現金方式提取出來,賬務上作退款處理,然後再以現金方式收回。

如果都不好操作,那就按實際情況處理,真實業務,什麼公賬,私賬,其實沒有什麼大的問題,放心吧。

大概就是這樣,閃了。


龍門賬


最規範的做法肯定是用公對公轉賬了。因為這是完全符合稅法規定的。

國稅發[1995]192號文,說的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所以,這個要求不僅僅是對銷售方,對於付款方,如果與購進貨物的單位不一致,那麼也存在著不能抵扣進項的風險。

所以,對於客戶用私賬付進來的款項,最規範的做法是原路退回,並讓簽訂合同的客戶從對公賬戶付款進來。

當然,實際當中也是有些用第三方付款情況的。這個時候,客戶可能委託了第三方公司進行付款。那麼實質重於形式,存在真實交易,只是實際上的資金流出現了代付的情況。這樣的情形下,需要有完備的委託付款協議,以證明實際付款公司與委託方公司之間的關係。用私人賬戶代付的情況相對是較少的,特別是涉及到證明私人與委託公司的關係,也有一定難度。

當然,要求沒有那麼高的公司,也有要求對方提供蓋公章的情況說明,以作為依據,還有取現的方式來完成該筆款項交易的。

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儘量按照規範的流程來做,以便將相關風險降到最低的限度。


財會小童


這種最好是跟客戶做個協商,還是要求他改用公對公付款過過來比較好。

因為這樣對客戶也比較好,否則客戶拿了這個回去做賬,其實對它來講也不是很規範,因為他它得的是專票,但是錢等於是從個人那邊私賬過來,他肯定回去要再去報銷,然後公司再把這個錢打給他個人。

當然這種還是要看具體業務,如果一些零售的或者酒店這種金額不大的業務,從個人付款過來也是可以的,只要我們是業務是真實的,資金流能夠有合理的商業邏輯解釋,那也可以。


雖然從稅法上,這種真實的業務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制度要求,那我們還是最好遵守公司的制度要求,當然公司這個要求,如果沒有辦法遵守,確實要違背的話,那我們要在公司內部要走一些審批程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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