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确权吗?会被拆除吗?

农村宅基地按规定只能“一户一宅”,而且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各地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规定不一样。比如我们湖南,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城市和县城郊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城市来说很大了,但是在农村远远不够哦,比如庭院、柴房等加起来远远不止规定的面积。所以现实中农村基本上宅基地面积都会超出标准,那超出的部分能确权吗?会不会被拆除呢?请看如下处理方法: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确权吗?会被拆除吗?

第一,在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在1982年之前建的,没有改建翻建的,都按实际面积确权。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确权吗?会被拆除吗?

第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1982年到1987年之间建的,面积超出后,按照规定处理过的,同样可以按实际面积确权。

第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确权吗?会被拆除吗?

总的来说,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有上面三种处理情况。 如果大家喜欢或想了解更多农村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闰土说农”,同时欢迎点评留言或私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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