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刷漆匠


个人认为不合理。依据就是国家机关事业管理条例。

教师评审委员会要解聘教师,要对教师进行审议,依据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理由、法定程序解聘教师。

中国有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没有末尾淘汰制。所以未位淘汰教师不符合规定,师德一票否决制是可以解聘教师的。

淘汰教师要符合法定的规定条款,以规定书面提前出通知告知教师本人,并明确教师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教师解除聘任合同,明确不服解聘可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提出仲裁,放弃上诉必须依劳动法补偿经济。

教师法制定解聘的几个条件和不得解聘的几个条件。教师有以下行为可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教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利工作的;6、教师在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教师公伤残疾、重大疾病休养期间、女性怀孕生育期间不得解聘。

所以学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任性滥用职权解聘教师。

谢谢。‘


一朵浪花17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首先我们要看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各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之处分: 

  •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

以上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并未提及,教师职业可以实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较为极端的管理方法,一般只在非常情况下才会使用。且多用于职务竞争,而不是职业竞争。即便是在职务竞争中使用,也很容易导致严重的内耗,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政界中尤其多见。

如果“末位淘汰制”用于职业竞争,是极不人道且相当残忍的。因为只要有排位,就一定会存在“末位”,哪怕这个“末位”本身已做得十分优秀,也难逃被淘汰的命运。在职业竞争中引入“末位淘汰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人自危,于是将全部精力用于互相倾压而不是工作,导致生产力不升反降;二是竞争者之间私下达成约定,所有人刻意将业绩做到彼此接近、失去区分度的水平。当然,更多情况下还是能调动参与者之间激烈的竞争,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并非所有职业都适用“末位淘汰制”。比如教师这个职业,培养一名教师的周期很长,当一名合格教师,也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如果教师仅因教学成绩排在末位,便被淘汰出局,失去工作,这对国家来说也是很大的损失。教师的劳动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劳动成果不可量化,而且教育教学也是一个连续而漫长的过程,仅以教学成绩排位难以客观准确地评价一位老师的工作,教师走马灯似的更换,也对学生的学习成长极为不利。

本来教师的工作用“绩效”的方式进行评价已经极为不妥,如果还要引入所谓的“末位淘汰制”的话,这对教师个人、学校以及我们的教育来说,绝对是个灾难!


毫米


我觉得还是不合理的。

一,很长时间以来,关系网使得一些教师慵懒了下来,不一心钻研自己的教育之道,顺应这个时代的背景,一心钻研提拔,找轻松岗位混日子,到处拉关系,喝酒应酬,打麻将本不应该是这个队伍状态!

二,有能力的老师大部分还是喜欢钻研一下怎么教好手下的课程,往往这些老师不喜欢拉太多关系,因为自己教的好,不用担心太多,也就不会刻意跟上级领导套近乎,他们大部分没有当要职。

三,一些能力不足的教师,或者不想奋斗的教师他们就希望课少排,反正工资一样,但是又怕丢饭碗,所有找个靠山自己要稳当的多,喝酒应酬,送礼买官当也就顺其自然的了。

四,一些没能力领导上去了,老师没法管理好,大家保持一团和气,能不得罪人就不得罪了,教学质量一降再降,降到自己的孩子都不想让他进自己的学校,这是教育的悲哀!

这些现象估计到处都有,那么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把那些没能力的老师及领导下岗一下,杀几只鸡给猴子看看,改变这种作风,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当然大部分教师还是尽职尽责的,这个只是少部分,如果用这种末尾淘汰还真不一定整得到这票人!而且打击了在课教师的积极性!所以,不妥!


大漠飞沙29928087


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私立学校之所以日渐红火,就在于用人的灵活性,“末尾淘汰”很普遍。

相反在公立学校,人事固化,有了编制意味着可以不求上进,因为有了编制就有了“铁饭碗”,不出大的错误就不会被淘汰。

实际上,现在教师之所以被人攻击,之所以家校矛盾日益突出,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做“四有老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



目前教师中间的问题比较严重。

1、部分老师顶风违纪违规补课,收取补课费用,部分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财物。

2、少数老师心不在焉谋求第二职业。以做生意作为主业,以教书作为副业。

3、少数老师只是当维持会长,不真正关心孩子成长。对学生睁只眼闭只眼,不闻不问,得过且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少数老师拿教师职业做跳板,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一门心思谋求改行。

5、部分教师业务不精,敬业精神不强,带什么课都是害学生。

凡此种种,对学生成长不利,对学校质量不利,对教育发展也不利。



而造成种种困扰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做好做坏一个样,做多做少区别小,人事制度不灵活,老师没有危机感。

正因为如此,很多学校施行“末尾淘汰制”,从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多方面进行评价老师,以此鞭策落后。

从实际来看,凡是实行末尾淘汰制的学校,要么是私立学校,要么是管理正规,人手比较充足的公立学校。而那些本来人手不足的学校,不可能施行“末尾淘汰”的。



【文轩阁】认为,考虑问题要出以公心,学校制度要以事业发展作为根本着眼点,而不是以少数老师的私利作为出发点。倘若“末尾淘汰制”对学生发展有利,对学校发展有利,那就应该推行。你说呢?

我是头条【文轩阁】,专注教育,致力公平,习惯直言,不喜勿喷!


文轩阁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因为教师的考核末位是以学生的成绩来做指标的,而学生的成绩不完全取决于老师,是多个方面的。

一是学生分班是否合理,如果在分班时有意把成绩差的多分到一个班,学生基础在那,老师再努力讲,学生跟不上,不是老师的原因,跟老师的教学水平和是否尽职尽责没关系。

二是取决于学生家庭,即使按成绩分班很均衡,但班级同学家里经济条件不等也影响成绩,如果一个班里家庭条件好的多,必然家长会竭尽全力给孩子找辅导班,那么上辅导班的学生成绩好了都算在老师头上也不合理;赶上一个班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的多,都不上辅导,竞争力当然赶不上经济条件好上辅导班的班级了,这也不合理。

三是学生家长因素影响,如果一个班级家长都是有文化,学历高的多,对孩子学习的影响就大,首先这些家长很重视孩子学习,盯的紧,也配合老师,那成绩一定就好了,而这个成绩好给老师算上也不合理,有家长的功劳;那有的班级赶上很多家长文化水平低,或工作忙没时间管孩子学习,这个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差也是家长的原因,不能算在老师头上,所以不合理。

所以学生成绩差不都是老师的原因,成绩好也不都是老师的原因,拿学生成绩“末位淘汰制”就不可能合理,再说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不合法。


没事看toutiao666888


三水三心观点:

在一些民办学校,实行“末尾位淘汰制”,但这样的学校,一定不会走得太远!

三水三心分析:

实行末位淘汰,在一些企业,是激励员工的重要的绩效管理方式。

一,末位淘汰制的概念及主要优缺点

1.末尾淘汰制的概念: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2.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益。

3.末尾淘汰制的问题: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并不推崇“末尾淘汰制”,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末尾淘汰制一般使用在企业之中,主要又集中在私营企业或者民办企业,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愿打愿挨”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有支付赔偿的义务。

二、学校不适合推行末尾淘汰制

为什么很多在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到学校却并不适用呢?道理很简单,教师工作是具有非常大的的特殊性的,这就导致教育评价与企业的效益评价不能相提并论:

1.教育具有特殊性,这是教育对象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而教育的对象是学生,是心智尚不成熟但受制于家庭、社会、学校各方面影响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活生生的人!这不能与生产某种产品按质和量来评定相提并论——生产得多、生产得好,就多得,反之亦然。

那么,如果用定量的方式量评价,如何定量呢?按学生的考试成绩吗?按参加中考高考后,被重点高中、重点大学录取的比例吗?还是与入学时的成绩比较按进步幅度来评价?

真正懂教育的人,看了我上面几个问题,就应该知道,这都不可以,至少,不能作为主要的或者唯一的因素!当前,轰轰烈烈的应试,不就是受这个评定的影响吗?我们总不能一边呼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核心素养,一边无限制的挖掘学生的发展潜力,让他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见书而呕吐”吧?想想每年在多个地方发生的中考高考结束之后撕书的场景吧!

2.教育评价具有滞后性,这是学生成长的特点所决定的。

教育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滞后性上。多年的教育教学时间告诉我们,暂时的成绩并不值得欣喜和骄傲——我们不是一贯提倡的是长远可持续发展吗?我以前带过一个班级,说实在话,那绝对是全校乃至全区最可爱的班级了;他们学习努力,每年在全年级排名都靠前,在同类班级中基本上遥遥领先;他们纪律卫生最好,每周的流动红旗,几乎都是以全校第一名的名次获得;他们每天一大早,都会被我集中起来读书、背书,每个晚上都会被我集中起来刷题。可是,他们进入高中之后,各方面反响一般,最后,只有3名学生考上了较好的大学。

你说,我的教育不成功吗?我的教育业绩不突出吗?

可冷静下来思考,我的教育教学成功吗?我的教育教学业绩真的突出吗?

如今,那一批孩子,考上好大学的,有一个固定的工作,有的还干得不错。没考上大学的,大多有了自己的公司,有一个孩子的公司还上了市。

那么,我就成功了吗?我总不能说,那个上市公司的老总,是我培养的吧?但我也不能说,他的成功与我没有关系吧?

所以,评价有时效性,而教育却具有滞后性。多年后,我跟那批孩子在一起,我还在反思,我当年是不是把他们的潜力挖掘的过多过早了呢?

3.教育评价具有复杂性,这是有现行教育课程设置的的方案决定的。

管理学上有一句名言,叫做“要什么就评什么,评什么就有什么”。诚然,现行的人才选拔制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评价,说白了,就是教学业绩。我们就用教学业绩来评价,我们就用“猫论”来管理评价,那么,语数英物化的老师,我们按照考试成绩来定量评价,可是,政治历史生物地理老师怎么评价?很多的地方对这几个学科也有考试,采取的是等级分的方式,好,有分就好说。可是,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非考试科目如何评价?(体育也算考试科目吧,中考体育有分的,高考没有吧?)

那我们是不是只要考试科目呢?那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呢?就是说核心素养,那也起码有六个啊?

好了,回到“末位淘汰制”上来,你这个“末位”,是如何评价出来的?按照考勤?按照课题研究?还是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亦或是综合评定?

据三水三新了解,一些实行过或正在实行“末尾淘汰制”的民办学校,都使用的是综合评定,即每个方面占多少分,总分排名最靠后的教师,做转岗处理,有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这些实行所谓“末位淘汰制”的学校,大都办得并不好,我们区域的一所民办学校,就因为实行“末位淘汰”,生源逐渐萎缩,现在已经停办了!


三水三心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非常合理,而且有必要。

末位淘汰,是综合考评,并不是一些人讲的考试成绩。

1,学生的培养,是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也是我国的教育方针。这就需要教师队伍的素质过硬,不能简单地只提高主文化课成绩,要全面提高。

2,即使单从文化素养来评价教师队伍,大多数教师也普遍偏下。以北京的高中为例,为什么好的学校学生基本按点下课,没有太多的负担,而一般的学校的学生却要反反复复做题,延长学习时间?!除了智商外,最主要的是一些老师的专业知识模糊,讲的不清楚,导致学生似是而非。

3,曾经一些学校拿一些高考题,让代课老师开卷考试自已所教课程,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二倍。结果,一半的老师低于70%的总分。

这样的老师如何能教好学生?!打铁还要自身硬!

4,教书育人,国之重策。固守铁饭碗,必然懈怠。唯有淘汰,才能杀一儆百,把南郭先生剔除出教师队伍。


beijingwanger


末位淘汰制源于所谓“丛林法则”。有个故事专门说明这种残酷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论:甲乙两人在森林里旅行,遇到一只熊来了,甲开始跑,乙赶忙从包里拿出运动鞋换上,乙责问甲,还换什么鞋子,难道你还想跑过熊吗?乙回答说:“我跑不过熊,但只要能跑过你就行了”!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行业管理机制,人们对它的看法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从其积极作用来看,有利于激励职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人浮于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发展;有利于机构精简,防止扯皮踢球;有利于发现人才,提升管理水平。

从其消极作用来看,首先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次欠缺科学性,造成人才流失;再次缺乏人性化管理,优胜劣汰过于残忍,管理缺乏人性化、人情味;还有属于短视行为,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眼光。

从以上分析可以显而易见,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也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拥有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自在人生wub


谢谢题主!

对教师实行“未位淘汰制"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好象对教师实行"未位淘汰制"的只一制度才开始执行了几年吧。至于如何来测评某某教师被评为末位淘汰的对象,我是这样看的,于由我们现在的教育是否有问题,当然还是要大家都来参于讨论。

那么对教师队伍的考核,我认为是正确的,通过对教师的评定,他主要是看一个教师对自己本质工作是否认真,研究,对教学计划完成的情况作一个全面测评,再有就是对教师的工作态度及对学生的教育是否能有一个突破的飞跃,然而对教师的未位"淘汰制"需要用什么样标准来衡量,对此可能会有一定难度。

我个人观点是,可以参照国家事业编制及国家公务员的条例来执行,对教师要首先做到以人为本,教书育人,教师要讲师德,以自己一言一行,都是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处处地方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对学生收受礼金,收受礼品,对少数教师课上不讲,要到补习讲,对教师打骂,体罚学生都耍作为年终评定的标准。

最后可以通过全校公开评比,无记名测评,公平,公正,不要存在人际关系,这样才能让我们校园成为一块静土,让教师真正成为一个棵园丁,为了我们教育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顾云孙


谢谢头条教育联盟的邀请。

我一直在查看这个问题下面头条朋友的回答,没有看到教师“末位淘汰制”的末位究竞是怎么确定的,淘汰的标准是什么?淘汰就是炒掉或者解聘老师吗?因为我们学校并未实行“末位淘汰制”,所以对这个并不是特别了解。当然,虽然我们没有实行末位淘汰制,但每学期期末把全区各个班的统考成绩排名公布,也让老师压力不小了。

各行各业都有压力,老师也是如此,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一所学校有极个别老师真的非常不负责任,如果不进行责罚警告,对那些认真负责的老师来说,就不公平。教育是个良心活,绝大部分老师都是摸着良心教书的。但实行“末位淘汰制”,我却并不赞成。末位如何确定,标准是什么?如果以统考的平均分,以中考高考的升学率,以分数作为标准,我觉得并不合适,这会造成老师非常紧张,造成老师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甚至为了分数,逼迫老师去做一些非常功利的事情,比如说驱赶差生等等。我不否认分数的重要性,但若完全以一个分数平评价一个老师,这不妥。

那么以老师综合测评来确定“末位”?又是什么标准呢?谁来进行评价,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来评价老师吗?如果一所学校遇到一位不公正的校长,那么这事就麻烦了,会不会有老师因为与学校领导有矛盾而被推向“末位”?这都不好说。有人说了,评价老师应当由家长和学生进行评价,听起来,这似乎没有错。可是不同的老师面对的是不同的家长,而不是同一群家长,怎么评价?实行“末位淘汰制”,不是想象那么简单。但我觉得若真有老师懒于教学,对他们进行督促,警示和惩罚,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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