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重要通知:古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古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 25 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古蔺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1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全县所有林地及其附近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炼山、烧杂草、烧毁积肥;

(六)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在封闭区域和主要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护力量,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落实专人值守,坚决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火情后应当按照《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古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0-7233135。

此 令

县长 陈廷俊

2019年1月1日

- END -

责编丨王明初审丨朱 茂 终审丨汪邦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