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老赖”执行两次确无财产可永久撤销失信记录,你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老赖”执行两次确无财产可永久撤销失信记录,你支持吗?

即:法院如果在网络上查询2次无法确认“老赖”有财产,且债权人自己无法提供“老赖”的财产证明的,那么法院应主动对“老赖”的失信记录进行撤销。

  • 新规修改成“老赖”保护法?

我们都知道,如今“执行难”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老赖”藏匿、转移财产。

那么,此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以删除名单”就是代表着只要“老赖以法院难以查询的方式转移的财产,那即使登上了名单,也可以在后续申请删除”

“老赖”执行两次确无财产可永久撤销失信记录,你支持吗?

很多网友表示:那这个失信名单还有多少存在的意义?

  • 网友:网络查询财产,不可信!

删除名单的方式如果随意扩充,只会有更多的漏洞可以被利用。有人说“那只要审核严格一点就行了”,但是审核严不严谁说得准?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今市面上的理财平台有多少,法院能一个个查询到相应的余额款项吗?根本查不到。更别说转移到亲戚朋友账户上的财产了。并且网络上查询的账户可不包含现金、首饰等“线下”贵重财物。

其次,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仅仅是限制高消费,又不是“连生活基本都不能保障”。如果是真的没有偿还能力,那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进行高消费,登榜与下榜有什么很大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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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了“失信名单”这一惩戒措施,那么就应该保障该名单的效力!“不随意删减名单”应该是不能触碰的底线。

目前“老赖”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有钱故意不还,另一种是确无财产没办法偿还。但既然在登榜之前有严格的审核方式,那么在下榜的限制也应当足够。

“老赖”失信名单删除的方式,只应有两种!
第一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

登失信榜是因为拒不执行,完全履行之后当然也应该下榜,这个很符合常理。

第二种:法院决定作出错误,纠正

对于真正无财产可执行的“老赖”,我们既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上诉、再审、重审制度,这个登榜的决定当然也可以去申诉,如果所谓查询到的“财产”信息是过期无效的,或者是查询期间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登榜,实际上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该给他们这个申诉的权利。

但也应该是债务人进行上诉申请,而不是法院两次查无信息就主动撤销其失信记录。

除此之外,不该给所谓的登榜后既不还款,网络查询两次没有可执行财产的人,就予以下榜。在这里面操作空间可大了。如果不给操作,说严格审核,那何必要加这一条呢?

“老赖”执行两次确无财产可永久撤销失信记录,你支持吗?

最近“老赖”在中国人口里的占比是1%,就是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位是“老赖”,如果再不加强监督惩治,那么以后真的要人人谈“赖”色变了!

“老赖”确无财产将被删除失信,你的看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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