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組織學員理論考試作弊 廣東清遠兩名駕校教練獲刑

作為駕校教練,不思傳道授業、以身作則,竟然幫助學員作弊企圖通過考試,兩被告人為其糊塗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據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2日消息,近期,佛岡法院判決一起駕校教練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9年5月13日,英德市某駕校的教練曾某敏向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學員許某連稱,可以通過作弊幫助其通過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識考試,並收取了許某連考試作弊費用5300元。當天,番禺區的駕校教練的陳某生得知後,告訴準備考科目一的學員葉某良,並收取考試作弊費用5600元,自己從中獲利800元,其餘4800元支付給曾某敏。

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敏、陳某生分別聯繫學員許某連、葉某良前往英德市英紅鎮某賓館205房集中,由一名男子(在逃)幫助兩名學員在身上安裝耳機、接收器等作弊器材。

5月17日上午,兩名學員隨身安裝考試作弊設備後,到佛岡縣石角小型汽車駕駛人考場,分別參加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識考試。隨後,學員許某連在考場進行考試作弊過程中、葉某良在進考場前的安檢過程中分別被發現並被抓獲,起獲作弊設備兩套。

案發後,被告人曾某敏、陳某生主動投案自首,曾某敏將犯罪所得10100元退至佛岡縣公安局。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敏、陳某生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擾亂考試秩序,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鑑於兩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情節,以及學員葉某良進入考場前即被查獲因而陳某生屬犯罪未遂的情況,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敏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陳某生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10100元,沒收銷燬作弊器材。

法官提醒

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一旦被發現,都是人生汙點,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受到刑罰制裁,切不可自作聰明鑽監管和法律的空子,最終追悔莫及。

面對任何考試,不論是從誠信的道德角度,還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都應當堅持原則,遠離作弊,踏踏實實依靠自己的努力付出爭取理想的結果。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