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新規劃重點!五類“偽私募”出局在即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新規劃重點!五類“偽私募”出局在即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小棠12月23日,圍繞近14萬億私募市場的自律監管框架搭建完成,這也意味著,私募產品備案須知2.0正式出爐。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獲悉,新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以下簡稱《備案須知2019》)自2018年6月啟動起草以來,經過一年多的調研和討論,私募產品備案2.0正式出臺,並設置4個月的過渡期,2020年4月1日正式按相關要求進行備案。

新版備案須知解決了此前備案須知未能全面、有效解決的問題——諸如部分私募基金採用剛性回購、差額補足等形式變形從事“偽私募”活動;利用協會備案為私募基金的合規性背書,先背後募、備少募多的現象;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

這一政策出爐的背景是,在私募產品備案和運行過程中,新情況、新形態、新風險亦不斷湧出,一是P2P等跨行業類金融風險向私募基金傳導和擠壓,面臨巨大外溢性風險敞口;二是私募行業通道化現象加劇;三是私募基金“老殼新用”等規避監管情形多有發生。

從《備案須知(2019版)》來看,該須知共計39條,與2018版相比,涉及到9大類主要變動內容:

1.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邊界

《備案須知(2019版)》第二條明確了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疇,私募投資基金不應是借(存)貸活動。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

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2、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不限於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從事上述活動;3、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

無條件回購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權投資基金中,機構設置對賭條款等均屬於與其經營相關;或在對賭協議中安排一個達不到或不可能達到的條件進行回購等均屬於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

4、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收(受)權益;

5、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

從事上述活動。

新版備案須知進一步將委託貸款、信託貸款“拒之門外“。與此同時,據記者瞭解,2018年以來,通過收(受)權益來進行變相融資租賃方式的偽私募越發猖獗,新版備案須知亦做了進一步明確。

此外,另據記者瞭解,一些偽私募機構通過註冊投資公司,相當於多搭一層架構來進行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情況,在上述第5條規定中亦做了相關規定,最終穿透至底層標的如果屬於上述前4條情形的,均不屬於私募備案範疇。

“這一條可以說是新版備案須知裡比較重要的一條,與2018年的備案須知相比增加了較多內容,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式的將不屬於私募基金範疇的業務嵌套到私募基金產品的都在不予備案的範圍,相當於進一步紮緊了偽私募的口子。”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機構人士表示。

2.釐清管理人、託管人職責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進一步表示,“近年來行業一直存在包括雙管理人的問題以及託管職責邊界的分歧等問題均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所以這方面需要再做一些細化。“

事實上,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職責混亂、個別管理人從事非私募業務等想象一直存在,《備案須知(2019)》從管理人數量、專業化運營、管理職責不得轉託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其中,就管理人職責,《備案須知(2019)》提出: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不得從事與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衝突的業務。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人責任轉委託。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託管人要求: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嚴格履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明確約定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託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報告。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託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第三條和第四條,是專門針對管理人和託管人各出了一項條款,對於管理人到底是有幾家,管理職責能不能再去委託,託管人什麼情形必須強制託管,哪些情形可以豁免,都做了比較清晰的規定。”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

此外,針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提出了差異化託管要求。例如嵌套SPV投資更易出現的風險,《備案須知(2019)》中也對該架構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託管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

,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託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後獲取並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即使將資金憑證交付託管人。

3.重申合格投資者要求

“目前有些私募機構將部分產品的投資門檻降到30萬、40萬等,能夠看出,《備案須知(2019)》還是嚴格按照證監會監管框架下規範合格投資者,做相關合格投資者身份的識別。“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

此外,合格投資者條款中重申了禁止代持,從募集端規範管理人及銷售機構的募集行為。

4.明確募集完畢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備案須知(2019)》第十條中明確,須知所稱“募集完畢“是指:

1、 已認購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基金合同,且相應認購款已進入基金託管賬戶(基金財產賬戶);

2、 已認繳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並進行工商確權登記,均已完成不低於100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管理人及其員工、社會保障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的首輪實繳出資要求可從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

“一直以來市場上較為普遍的問題是,從備案數據來看,部分機構備案規模非常小,但備案完成之後產品卻募了幾個億的規模,類似這種’備小募大’的行為,做了集中規範,明確了募集完畢的概念。“前述接近監管人士指出。

5.規範基金封閉運作及例外情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下同)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後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推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不在此列。

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1、 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

2、 基金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3、 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 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

5、 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這裡面涉及到擴募的情況,比如備案時認繳規模是一個億,根據規定最多被允許擴到初始募集的3倍,也就是4億。考慮到一些拿了社保基金或者保險資金等資管機構資金私募機構,這個倍數應該足夠後面募集使用的,但同時需要通過倍數的規範,防止所謂備案200萬募集幾個億的情況。“北京一家證券類私募機構人士表示。

“還有一些私募機構,通過把募集和備案的順序邏輯倒編,備小募大,實際上把協會的備案變成了自己增信的手段。這種行為在新版備案須知運行後將會得到一定改善。“上述私募機構人士指出

6.基金存續期限安排

《備案須知(2019)》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約定期不得少於5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這一規定與監管一直以來促進長期資本形成一脈相承,記者瞭解到,此前一些備案的股權基金,實際上是其他類的債權基金來備案,所以導致有些備案的“股權“基金存續期甚至期限僅為6個月的。為了遏制市場上部分短期限私募基金存在的明股實債,名基實貸的可能,從新版備案須知來看新增了存續期限制。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與實操中因項目無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觸及止損線等的提前清算並不衝突,即可以根據委託人需要進行提前退出和清算。

在一位基金研究人士看來,通過負面事項確認、期限約束、禁止剛兌多個維度的全方位圍堵,對私募非標類產品採取了諸多限制,大概率導致現有的非標融資類活動將無法再獲得產品備案。

7.細化投資運作要求

《備案須知(2019)》中提出,禁止管理人剛性兌付、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禁止設立投資單元的要求。

同時提出了基金分級的規定,規範使用“基金比較基準“概念、合夥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確權、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約定維持運作機制等內容。

8.從嚴規範關聯交易

管理人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始終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安排等。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9.差異化要求

《備案須知(2019)》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配置基金三大基金類別分別做出了差異化規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權基金中的防範不同基金間的利益衝突,也就是平行基金,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除此之外,一些私募產品備案流程中較為常見的細節問題,《備案須知(2019)》中亦有明確規定,例如產品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需進行產品備案,但在這期間的所募集的資金使用效率問題,新版備案須知規定:

在產品備案前,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

而針對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時間,根據權威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11月底,在AMBERS系統中共計辦理61192只私募基金,平均退回的補正次數為1.46次,平均辦理時間為5.98個工作日,相當於平均6個工作日合規的私募基金產品就可以完成備案。

關於新版備案須知的實施安排,在《備案須知(2019)》中明確,為確保平穩過渡,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即在《備案須知(2019)》發佈前,已經進行募集但未進行備案的私募基金,其過渡期自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須知發佈前相關要求進行備案。而前期已備案的從事非投資業務的私募基金,給出過渡期至2020年9月1日, 2020年9月1日之後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後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新版的私募投資備案強調私募基金需要滿足‘基金’屬性的要求,而不能淪為借貸類活動的通道或工具。”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機構人士表示,“新的措施將進一步限制偽私募業務,並有效的促進私募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文經「原本」原創認證,作者經濟觀察報,訪問yuanben.io查詢【5X5PUE8X】獲取授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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