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農夫山”商標撞臉“農夫山泉”,多次上訴終被無效


商標構成近似是商標被駁回、被無效最為常見的因素之一。

“農夫山”商標撞臉“農夫山泉”,多次上訴終被無效


近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農夫山”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第26916681號“農夫山”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被無效,原因是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41841號“農夫山泉”商標、第25242267號“農夫山泉”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二)前三字相同構成近似商標。


據查,訴爭商標“農夫山”由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7日提交申請,指定使用於第29類的食品上,包括奶和奶製品等商品。


“農夫山”商標撞臉“農夫山泉”,多次上訴終被無效


在“農夫山”商標申請之初,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就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理由是:申請商標主要認讀的中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前三字相同,整體呼叫及含義未產生明顯區分,同時使用在豆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農夫山”商標撞臉“農夫山泉”,多次上訴終被無效

引證商標一

“農夫山”商標撞臉“農夫山泉”,多次上訴終被無效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一申請於1998年7月30日,核定使用於第32類-啤酒飲料;引證商標二申請於2017年7月10日,核定使用於第29類-食品。兩引證商標在申請時間上早於訴爭商標,且擁有較高的知名度。


然而,農夫山乳業公司不服駁回決定,提交了第1371662號“農夫山”商標的檔案,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系該商標的延伸註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1371662號“農夫山”商標申請於1998年11月18日,核定使用於第29類,目前處於有效狀態。


遺憾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農夫山乳業公司“不死心”,再度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法院認為:

1. 農夫山乳業公司主張與本案情況基本相同的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已實現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共存。但是,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用狀況等均有差異,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且未經過司法審查,不能成為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理由。


2. 農夫山乳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綜上,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理,應予維持。至此,第26916681號“農夫山”商標終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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