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瀋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遼寧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瀋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以下簡稱“遼寧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瀋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整改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號)。根據相關要求,現將決定書的具體內容披露如下:

“瀋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於2019年10月25日起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外借款未履行審議程序並及時披露。2015年10月-2016年1月,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萃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萃華)累計向武漢阜康金銀製品有限公司借款3795萬元,未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未及時進行披露。上述行為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的規定。

二是存貨管理制度不健全。你公司部分存貨由深圳萃華代保管,該部分存貨未按規定單獨存放和記錄,存貨在你公司和深圳萃華之間流動時未辦理相關手續,未詳細記錄存貨入庫、出庫及庫存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財會[2010]11號)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和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完善內部控制,對照相關要求開展全面深入自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高度重視上述監管措施決定書所提出的問題,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會議審議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將按要求近期採取相應整改措施;公司還將以本次整改為契機,在內部進一 步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宣貫學習,增強全體董監高人員的規範運作意識,提升 公司工作水平,完善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管控機制,切實提高公司整體合規、規範運作水平。

特此公告。

瀋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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