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 “票據背書”VS“一般債權轉讓”,有什麼不一樣?

票據作為流通證券,是通過背書或者交付進行轉讓的,從而使票據在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而其中,背書轉讓是票據最常使用的轉讓方式。說到轉讓,其實在民法上還有一種轉讓,叫做一般債權轉讓。那麼背書轉讓和民法上的一般債權轉讓有什麼區別呢?

“票據背書”VS“一般債權轉讓”,有什麼不一樣?

轉讓通知不同

依合同法規定,一般債權轉讓出讓人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票據背書除了特定情形(即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外,背書是背書人的法定權利,背書人不必通知債務人。

債權債務關係不同

一般的債權轉讓中,債權轉讓後出讓人退出債的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再與該債權債務有法律關係。而票據背書轉讓中,票據轉讓後背書人(即出讓人)不退出票據法律關係,背書人從原來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債務人,對後手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責任。

對抗持票人的態度不同

一般的債權轉讓中,受讓人須承受出讓人的權利瑕疵,債務人可以其與出讓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受讓人。票據背書中,被背書人受到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承受背書人的權利瑕疵,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背書人的抗辯事由對抗被背書人,產生抗辯切斷的效力,但惡意抗辯除外。

權利證明不同

一般的債權轉讓中,轉讓本身不具有權利證明的效力,受讓人主張債權仍須依照一般的舉證規則證明自己的權利。而票據背書中,只要背書形式上是連續的,背書本身具有證明效力,持票人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的票據權利。

轉讓對象不同

一般債權轉讓,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將債權轉讓給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即因混同而消滅。而票據背書轉讓中,對受讓人沒有限制,可以進行回頭背書。

轉讓條件不同

票據轉讓有各種限制,如不得部分轉讓,不得附有條件。而一般債權轉讓,可以進行部分轉讓,且可以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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