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從基金業協會反饋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實務問題(四)

從基金業協會反饋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實務問題(四)

引言

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筆者分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經營範圍、資本金、從業人員、高管、關聯方等問題進行了簡單分析。在今天的文章中,筆者擬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另一重要問題——實際控制人進行分析及總結,並就目前大家比較關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沒有實際控制人”這一問題提出自己的淺見,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

基金業協會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與《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認定有所不同。

1. 《公司法》的認定標準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款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即,《公司法》將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進行區分,要求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2. 上市公司的認定標準

(1)證監會認定標準

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對公司的控制權認定為:“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

而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根據證監會的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均可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在實踐中,證監會也有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一人的案例。

(2)交易所認定標準

對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也有所不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8.1條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可見,上交所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與《公司法》保持一致。

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8.1條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一規定,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而這一認定標準,與證監會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

3.基金業協會認定標準

基金業協會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操作手冊》第1.3條中明確:“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信息填報時,實際控制人部分系統提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另,根據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上基金業系會對實際控制人填報指南的說明,實際控制人在符合“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條件下,可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認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3)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4)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5)在無法滿足前述認定標準時,可以在系統中填報“第一大股東”,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基金業協會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及披露標準為:第一,控股股東可以是實際控制人;第二,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應遵循“穿透原則”,需追溯至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即對國資控股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無需繼續穿透核查;第三,合夥企業直接認定普通合夥人為實際控制人。

二、實際控制人的反饋問題

1.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不擔任高管,請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何在不擔任公司高管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管理經營,請闡述原因並出具加蓋公司公章的確認說明。 請披露實際控制人的履歷信息。

2.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係圖需體現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持股比例等內容,並體現出實際控制人。

3.請將表決權委託協議一併上傳。

4.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經內部討論,請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一至十四條,對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將變化緣由據實寫入法律意見書。

三、實務建議

1.建議申請機構在設立時或登記前,調整股權結構,集中股權比例,以減少實際控制人認定中的障礙;

2.如申請機構股權較為分散,可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或表決權委託協議等方式,將公司表決權集中,以便認定實際控制人;

3.如申請機構為合夥企業,則直接認定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實際控制人;

4.對於申請機構是否可以無實際控制人的問題,雖協會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系統上出現了“第一大股東”的填報指南,但據筆者最近電話諮詢協會工作人員,答覆為一定要有實際控制人。因此,建議申請機構在申請登記時,通過股權設計、簽署協議等方式確定實際控制人,以便順利登記。

講在後面

以上為筆者結合部分典型反饋問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常見問題的一點見解。因篇幅所限,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其他方面的問題,筆者將會在之後的文章中予以闡述,敬請關注!

從基金業協會反饋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實務問題(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