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 法考背誦祕籍:擔保物權一般規定

​(一) 概念

指為清償擔保債務,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於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

(二) 分類

抵押權:動產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不動產用益物權抵押權

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留置權:普通留置權、商事留置權

(三) 擔保物權三特徵

1.從屬性: ①成立上的從屬性,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②內容與範圍上的從屬性,擔保範圍≤主債權

③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隨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相應擔保物權未設立,擔保人有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而非擔保責任 ,且其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④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主債權全部消滅而消滅,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基於擔保物權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僅內容範圍相應縮減,並不消滅

⑤移轉上的從屬性

a.債權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抵押權是否變更登記以及設立質權的動產是否交付,對抵押權和質權的移轉沒有影響。

b.例外一,商事留置權具有專屬行,只有特定主體可享有,不隨債權轉讓而轉讓。

例外二,債務承擔時不同於債權轉讓。《物權法》175條規定,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注意: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或質押,債務轉讓時抵押權和質權的存續不受影響。

《擔保法》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注意:保證人對未轉讓部分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物上代位性

《物權法》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並不消滅,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

3.不可分性

從債權角度看: ①擔保物擔保債權的全部; ②債權部分消滅,剩餘債權仍對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 ③債權部分轉讓,保留部分和轉讓部分債權均對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

從擔保物角度看: ①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 ②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增加,仍以其全部擔保債權 ③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仍以其全部擔保債權 ④擔保期間,擔保物被分割,分割後的各部分擔保物均擔保債權。

(四) 流質(押)契約

1.概念

指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抵押人或出質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或質物即歸債權人所有抵債。

2.特徵

①約定的時間點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

②約定的內容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即時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且不經清算程序,以物抵債。

3.例外-當鋪質權(又稱營業質權)

①當鋪質權中的流質條款有效。

②若當鋪取得質押物所有權後,經拍賣所得不足以抵消借出款項,也不得像債務人追償,即當鋪質權人只能以物抵債。

③盜贓、遺失物可善意取得當鋪質權。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只要當鋪質權人履行了審查手續,即可善意取得該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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