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大悅城”起訴“大閱城”索賠150萬

因為樓盤命名的一字之差,擁有“大悅城”商標權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大悅城商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認為在銀川開發的“大閱城”在攀附自己的商標商譽,將後者的開發商及廣告商銀川建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建發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均簡稱銀川建發)、北京搜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房網)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0萬元。

該案昨天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銀川建發稱,“大閱城”取自當地“閱海灣中央商務區”字樣,並無“搭便車”之意。

原告起訴稱,“大悅城”系中糧集團首創的臆造詞彙,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該註冊商標經中糧集團長期持續使用和大量宣傳推廣,現已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方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現場、營銷中心及商品房銷售等房地產相關商業活動中頻繁使用與“大悅城”商標高度近似的“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標識。並在互聯網平臺上使用“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標識進行宣傳推廣。

中糧集團認為,上述行為極易使公眾誤認為“大悅城”與“大閱城”二者之間存在關聯,兩公司存在明顯攀附商標商譽的主觀侵權惡意。要求判令銀川建發立即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等150萬元,判令搜房網立即刪除其經營的搜房網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權信息;判令三被告在搜房網、新浪樂居網首頁的顯著部位發表為期三個月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被告:名稱通過媒體向市民徵集

面對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稱,建發大閱城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府為創建“銀川閱海灣中央商務區”打造的重要地標性項目。2013年被告方通過媒體向市民徵集項目名稱,最終定名為“大閱城”,系依據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稱並經行政審批核定的地名,被告使用具有合理正當性。主觀上並無利用原告商標聲譽之故意,原告至今未在當地有任何使用,不為人所知,被告沒有必要搭原告便車,也不存在搭原告便車的事實基礎。

搜房網則表示其僅是網絡提供服務商,與銀川建發無關,也沒有互利,沒有侵權主觀故意。

因該案涉及證據眾多,持續審理一天。雙方將組織庭後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焦點1“大閱城”與“大悅城”到底像不像?

大悅城商標與大閱城商標相似程度,成為庭審焦點。

“今天在開庭的過程中,每一個人都無法辨別出我們所說的‘大悅城’究竟是哪個?這本身就是造成公眾混淆的一個重要表現。”原告代理律師說。

原告代理律師列舉稱,二者至少有五大相同點:字數相同;讀音相同;構成形式相同等。根據2016年商標審查及審查標準相關規定,中文商標由3個或者3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大悅城系列商標已經成為原告輕資產戰略品牌輸出的一個核心,無形資產品牌價值極高,因為經過原告十多年的發展,原告在全國各地已經有十多個大悅城項目相繼開業,目前已經有天津和平大悅城、貴陽大悅城、昆明大悅城等多地項目。且被告使用與原告近似的銀川大閱城,阻礙了原告在當地大悅城模式的入駐。

被告代理律師則指出,“大閱城”與原告商標在整體及文字含義、字形等方面區別較大,“建發大閱城”區別更為明顯,即便將其作為商標與原告商標比對,也不構成商標法侵權意義上的近似。他提出,按照相關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專用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不能僅機械地判斷兩商標標識本身是否近似,還應當重點判斷兩商標共存會否引起相關公眾主觀上的混淆或誤認。“大閱城”、“建發大閱城”與原告“大悅城”商標即便在標識本身上區別也相當明顯,不構成近似。

原告“大悅城”中“悅”含義為“快樂”之義,其整體也謂“歡樂之城”。“大閱城”之“閱”取自“閱海區”地名首字,通“閱海”,由於其體量巨大,屬於在銀川首個造城之項目,謂之“大閱城”。原告商標經過設計,即便與“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普通文字比對在整體外觀和文字字形、讀音上也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不構成近似。

焦點2“大閱城”取名依據是否“搭便車”

被告答辯中提出,大閱城系依據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稱並經行政審批核定的地名。被告代理律師指出,“銀川閱海國家溼地公園”屬於銀川市特定地理名稱,201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就設置了“閱海灣中央商務區”,建發大閱城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府為創建“銀川閱海灣中央商務區”打造的重要地標性項目。

2013年通過媒體向市民徵集項目名稱,最終定名為“大閱城”。此外“大悅城”這個商標至今未在當地有任何使用,不為人所知,“大閱城”沒有必要搭原告便車,也不存在搭原告便車的事實基礎。

對此原告認為,無論“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與涉案樓盤在寧夏的經濟發展中起何作用,承擔何種經濟角色均與本案無關,無論被告賦予“大閱城”何種含義,都不能成為其正當使用的依據,即便大閱城位於“銀川閱海國家溼地公園”的“閱海灣中央商務區”,大閱城附近有“閱海萬家”“閱福路”等地名亦是事實,被告使用“閱”字或“閱海”作為涉案樓盤項目名稱原告並無異議,但被告使用“大閱城”作為樓盤項目名稱與原告的“大悅城”已經構成了近似,被告使用“大閱城”即不再具有合法來源。

“大悦城”起诉“大阅城”索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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