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案件通報」非法持有槍支終“藏”不住

非法持有槍支終“藏”不住

「案件通报」非法持有枪支终“藏”不住
「案件通报」非法持有枪支终“藏”不住
  • 近日,由我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在紅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簡介

被告人車某某在無持槍資質的情況下,於2016年從金平縣一不知名男子處購買一把槍支,存放於家中,車某某供述稱,其買槍支的原因僅僅是為了驅趕來吃自家糧食的小動物。經紅河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車某某所持有的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民用非制式槍支,具有致傷力。

最終被告人車某某被紅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其當庭悔罪並表示不上訴。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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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不利於社會穩定。家裡若有槍支要主動上交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一旦被查處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也希望群眾積極舉報,為平安紅河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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