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轿车撞的士,肇事者弃车逃逸

一辆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司机及车上3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轿车驾驶人弃车逃离,不知所踪。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出租车公司的损失后,代位状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轿车车主,追偿赔偿款。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轿车撞的士,肇事者弃车逃逸 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追偿获支持

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2011年6月10日2时40分,的哥关新天驾驶出租车在柳州市雅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燃公司附近路段时,与一辆在同向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相遇,出租车右前侧部位与轿车车头碰撞,两车损坏,关新天及车上的常童童等3名乘客受伤。事发后,轿车驾驶人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关新天、常童童等4人被送到医院治疗,关新天因事故造成左上肢十级伤残。

肇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柳江县的秦郁金,该车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出租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座位为5座,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常童童将出租车公司、关新天、阳光保险公司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向常童童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此后,出租车登记所有权人、被保险人某运输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非车险索赔申请书、赔款支付授权书,授权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至出租车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4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10.7万余元(包括因此次事故受伤的4人的医疗费)转账至出租车公司的账户。之后,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太平洋保险公司,并保证协助其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太平洋保险公司将阳光保险公司、轿车车主秦郁金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保险公司、秦郁金支付10.7万余元赔偿款。

秦郁金辩称,他将轿车出租给家住柳州市鱼峰区的古亦驰,是古亦驰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的,并称他曾举报肇事车驾驶人为古亦驰,但交警部门并未认定。

阳光保险公司经城中区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一审判决车主无需担责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认为,该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赔偿行为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肇事轿车向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8.6万余元。肇事轿车还向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阳光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款在扣除上述8.6万余元后,剩余2.1万余元,并未超过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阳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该2.1万余元。

城中区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轿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后仍有不足的情况下,才需讨论侵权人的责任问题。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并无不足,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秦郁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10.7万余元。

终审改判车主也要担责

“肇事车在我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驾驶人在事故中逃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我公司对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请的超过交强险医疗限额的损失6628.83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10.1万余元。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郁金与阳光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阳光保险公司对肇事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计算,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费为1.6万余元,而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其中6628.83元为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柳州市中院对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即其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费用为伤残补偿费9.1万余元、医疗费赔偿款1万元,共计10.1万余元。

柳州市中院指出,由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数额不足,不足的部分应由有过错一方赔偿。秦郁金是肇事车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车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车辆使用者和管理者。无论是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秦郁金本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非其本人或古亦驰开车造成这起交通事故,故秦郁金属于有过错一方,应承担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即6628.83元。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10.1万余元;秦郁金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662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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