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 揭開“請君入甕”的騙局

揭開“請君入甕”的騙局

文_歐陽峰

通過微信、QQ、婚戀網站等手段,拉人投資虛假的貴金屬交易,假扮“指導老師”對交易客戶誘導性喊單,獲取虧損資金及手續費。2018年2月21日,這起詐騙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幕,被告人佘瑞金、朱忠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

虛假的貴金屬交易

1988年出生的佘瑞金是安徽省肥西縣人,雖然他僅有高中學歷,卻一心想利用互聯網創業。2013年底,他加入了一個投資理財QQ群,扮演專業諮詢師角色,專門給投資理財的客戶提供行情分析,無奈他的“話術”水平差,幹了3個月,業績平平。不過,他從中看出了些門道,這個QQ群其實就是誘騙客戶與設局者“對賭”,通過讓客戶小贏大輸的方式詐騙錢財。目睹群主大把賺錢,他計上心來,與其冒險給別人作嫁衣,還不如自己單幹。

2014年4月,佘瑞金傾其所有,出資10萬元註冊了一家公司,名為合肥名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登記備案的經營項目有投資管理及信息諮詢;黃金製品銷售等。公司的經營執照上註明,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公司註冊後,他迅速聯繫主營貴金屬交易的安徽富盈投資公司,要求加盟。富盈公司的老總卻告訴他:“你的公司規模太小,沒有實力從事貴金屬生意。”

佘瑞金並不死心,他打著公司老總的名號四處遊說,試圖尋找投資者為其在資金方面輸血,但久久沒有進展。正打算偃旗息鼓之際,他遇上了一個人。

2015年8月,安徽桐城市的朱忠對他的項目產生興趣,經過多次磋商,決定由朱忠向名億公司投資。佘瑞金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全股,朱忠擔任人事經理,但前提是獲利平分。

2015年12月,佘瑞金通過與富盈公司的陸平、趙建談判,以名億公司的名義與富盈公司開設的四川富盈商品經營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名億公司成為富盈公司的代理商。由於富盈公司系川茂中心的會員單位,名億公司成為代理商後,即可利用川茂中心的行情分析交易電子盤軟件,拉投資者進行期貨“對賭”。

有了行情分析交易電子盤軟件,就可以在網絡上開展期貨合約交易。於是,註冊一年多無聲無息的名億公司開始自我包裝。佘瑞金在網上大肆宣傳,名億公司是面向全國、在新經濟環境下金融創新的投資服務提供商。公司本著“環宇厚德,融通天下”的經營理念,致力於打造中國貴金屬交易行業的領軍鉅艦。公司業務為向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黃金、白銀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諮詢服務,提供國際金融市場投資的系統解決方案,涵蓋金融信息及研究、培訓與教育、技術分析及決策系統、機構金融服務和個人理財服務等。

同時,佘瑞金還不忘對其個人虛假宣傳。在公司宣傳網頁上有這樣一段文字:公司核心團隊成員在貴金屬行業深耕十年,熟悉國家金融政策法規,有著極其豐富的行業知識和行業運作經驗,具有超強的企業運營能力,作為一個完整的核心團隊,成員之間經過多年的磨合,已形成了團隊共同的理想、堅強的信念,在以往服務過的平臺,團隊始終以誠信享譽貴金屬市場,在廣大投資者群體中樹立了良好的商業形象和口碑。

如此華麗的包裝下,掩蓋了一個真相,即川茂中心網絡操作貴金屬現貨和期貨,並未經國家監管部門批准,其所開設的電子盤交易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屬於非法和無效交易。名億公司作為在川茂中心的代理商,其合法性更無從談起。

然而,名億公司招聘業務員的廣告上卻堂而皇之地寫著:“誠聘長短期員工300人,工作地點位於合肥,公司規模1000人以上,薪資待遇3000-5000元,工作經驗不限,學歷要求不限。”

請君入甕

招聘的業務員具體做什麼?按照佘瑞金、朱忠的設計,業務員應聘後,先對他們短期培訓“話術”,然後每人每天給潛在客戶打電話,並使用美女帥哥的頭像騙客戶加QQ、微信私聊,聲稱川茂中心是一家正規平臺,與國際貴金屬市場連接,資金由第三方銀行託管,炒貴金屬很賺錢,並可提供專業指導,再將客戶拉進組建的QQ“營銷群”,並進行“炒群”。待客戶入群后,由業務員假扮其他盈利客戶,通過向客戶發送虛假交易截圖、盈利賬單等方式,捏造其在川茂平臺的盈利,誘導客戶信任川茂平臺和指導老師,進而前往平臺交易。一旦時機成熟,業務員就指導客戶開戶、注入資金,並將其推薦給佘瑞金、朱忠等人,由他們假扮指導老師進行一對一指導。佘瑞金、朱忠接手後,通過QQ等社交工具指導客戶不斷入金、重倉、頻繁交易,“止贏不止損”交易,爭取讓客戶在短時間內爆倉,或者在交易中不斷小盈大虧,最終鉅額虧損後出局。

2016年3月9日,畢業於江蘇某財會學校的陳輝應聘到名億公司上班。佘瑞金、朱忠煞有介事地對他進行了一番面試,5天后,打來了電話:“你被錄取了,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底薪1500元。”同時,告知陳輝他的工作是負責通過QQ聯繫客戶,進行期貨黃金買賣的業務員。陳輝大專畢業,四處求職連連碰壁,沒想到這次很快接到入職通知,他下定決心好好表現。

上班第一天,朱忠親自給他培訓,給他3個QQ號,並且發給了他一位美女的照片。“用她做你的QQ頭像。”陳輝大惑不解:“我一個大小夥子,用女人的頭像幹嘛?”朱忠的語氣顯得不屑:“你還真是一隻菜鳥,這叫包裝,懂不懂?”還讓他往QQ空間裡上傳了另一些女人的照片,“抓住客戶才是硬道理。”朱忠拿出一摞打印資料說,“一字不拉背下來,表達要利索。”陳輝看了打印資料,內容全是怎麼通過QQ聊天獲得異性網友的信任,怎麼能讓異性網友買賣現貨黃金。

在名億公司,陳輝一共領了3個月的工資。第一個月沒有客戶,只領了700多元。第二個月有了一個客戶,共買了5手,領了2100元,包括提成獎金600元。第三個月陳輝掙了1.6萬元,這個月,他聯繫了3個客戶,買賣的手數多,提成獎金1萬多元。到了7月初,朱忠找陳輝談話:“好好幹,公司準備跟你籤勞動合同,底薪要給你增加兩千元。”幾天後,陳輝加了王某為QQ好友,聊了幾次後,對方向陳輝發出挑逗性的語言,提出要與他視頻或者直接見面。陳輝害怕自己的男性身份穿幫,趕緊向朱忠彙報,“你先穩住他,改天讓小楊跟他視頻。”小楊是剛來實習的女大學生,對“話術”還不熟悉,正在接受培訓。於是,朱忠站在陳輝後面,指導他與王姓客戶周旋。在聊天過程中,陳輝故意引導王某談業餘愛好,王某說炒股票,陳輝按照朱忠的暗示說:“我炒現貨黃金,掙了不少。”“那我也學著炒,你教我。”王某提出要求。陳輝按照“話術”的套路,告知有專門的指導老師提供諮詢,就這樣,王某在平臺上註冊,注入了資金。一個月後陳輝得知,王某往平臺上注入錢款兩次,到他退出去時淨虧了7萬元。

東窗事發一網打盡

2016年9月中旬,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的萬平報警稱,網名“陌上花開”的人加他為QQ好友後,多次勸他做黃金期貨交易,他表示對黃金期貨不瞭解不想做,“陌上花開”聲稱可以手把手地教,如果賠了算她的。於是,萬平開始跟“陌上花開”學炒黃金期貨。由於萬平不懂操作,便由“陌上花開”遠程操作他的電腦,9月上旬,他突然發現賬戶裡的資金大幅流失,不知去向,同時,與“陌上花開”聯繫的手機、QQ均已拒接或拉黑。

接到報警後,合肥市警方迅速出擊,抓獲了佘瑞金、朱忠等5名嫌疑人。

警方偵查發現,2015年8月起,名億公司在為客戶提供貴金屬期貨交易過程中,川茂中心的交易系統並不接入真實的交易市場,僅由川茂中心設立一個銀行總賬戶,通過子賬戶管理會員單位富盈公司、代理商以及客戶轉入的資金。種種跡象表明,名億公司通過軟件向客戶提供虛假的期貨買賣,將客戶在軟件中的買賣操作經過計算與真實市場行情的差值,確定客戶在交易系統內的盈利或虧損,如客戶出現盈利,則劃撥會員單位保證金進入客戶賬戶,如客戶出現虧損,則劃撥客戶轉入的投資資金進入會員單位賬戶。會員單位與代理商之間約定比例分擔保證金,分配客戶的虧損資金。

警方還查明,交易系統僅允許高槓杆交易,以便造成客戶在交易時被強行平倉。交易系統設置手續費、延期費等費用,由客戶負擔,按川茂中心、會員單位、代理商之間的協議進行分配。

2017年11月8日,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佘瑞金、朱忠犯詐騙罪。起訴書稱,佘瑞金、朱忠為利用交易系統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以名億公司的名義對外聘用陳輝等業務員,約定向業務員提供由底薪、開戶獎金、手續費提成構成的工資。業務員通過微信、QQ、婚戀網站等途徑,或者由佘瑞金直接向業務員提供其購買的個人信息,積極尋找潛在的被害人。業務員在與被害人建立聯繫後,按照名億公司的要求,虛擬經濟條件較好、在交易系統投資獲利的異性第三人身份,使用虛假的大盤盈利圖等方法,誘騙被害人在交易系統註冊開戶、轉入資金。業務員在上述過程中,必須按照名億公司的規定,向被害人推薦由佘瑞金、朱忠等人假扮的“指導老師”,向被害人提出與預計行情趨勢相反的買賣建議。當被害人出現盈利趨勢時,提供儘快平倉的建議;當被害人出現虧損趨勢時,提供加大倉位的建議。佘瑞金、朱忠通過上述方法,故意誘騙被害人出現虧損,以此獲取經由會員單位結算的被害人虧損資金及手續費等費用。業務員在“指導老師”進行上述活動的過程中,仍需繼續以虛構的身份與被害人保持聯繫,安撫被害人情緒,誘騙被害人繼續投入資金。2016年1月至9月期間,共有5名被害人被詐騙共計149萬元。

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作出判決:被告人佘瑞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被告人朱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佘瑞金、朱忠不服一審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提出,兩被告人應定為非法經營罪,原判決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認為,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首先應該是一種經營行為,該經營行為之所以“非法”,是因為侵犯了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非法經營罪所指的非法經營期貨在客觀方面也應屬於一種經營行為。川茂中心作為經批准的交易平臺,雖然該平臺表面的交易活動是以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收取手續費,貌似藉助平臺的名義非法組織期貨交易,但該平臺的實質行為只不過是依託與國際行情基本一致的行情圖,放任會員單位和會員單位發展的客戶之間進行資金對賭,本質上不屬於非法經營罪所指的非法經營期貨行為。

而在本案中,佘瑞金、朱忠事先合謀,招聘業務員通過虛構事實,誘騙被害人進入涉案交易系統進行對賭,並在對賭過程中提供明顯有悖市場交易規律的虛假指導建議,誘使被害人實施虧損操作,進而導致被害人操作的手續費以及虧損等由被告人實際佔有。因此,本案中組織被害人參與交易只是其行為的表象,是犯罪手段,目的在於通過該手段形成的對賭關係非法佔有被害人錢款。佘瑞金、朱忠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款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18年2月2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對佘瑞金、朱忠的原審判決。

(文中除佘瑞金、朱忠及名億公司外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