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遼寧一對夫妻因換燈泡發生爭吵,隨後黑暗中伸出一把刀

王秀華(化名)和丈夫李東(化名)住在大連甘井子區。

2018年11月7日21時許,夫妻倆在甘井子區的家中時,因電閘跳了,王秀華讓丈夫買燈泡換上,李東不換,兩人為此發生爭吵,李東動手打王秀華,過程中王秀華掙脫李東,到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捅向李東的右胸部後將刀拔出。

事後,王秀華立即撥打120、110。

經法醫鑑定:李東生前被刃銳器刺刀右胸部,致動脈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遼寧一對夫妻因換燈泡發生爭吵,隨後黑暗中伸出一把刀

辯護人認為屬於正當防衛

王秀華辯稱刀不是她直接捅向李東,是在撕扯過程中捅向李東,自己沒有想捅向被害人。其拿刀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兒子,其是想嚇唬被害人別再打自己,是被害人非要抓著自己不放。

辯護人認為,王秀華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發地點為王秀華家中客廳、廚房兩個區域中,孩子在,被害人對王秀華實施了毆打行為,王秀華還手,被害人繼續毆打,最終王秀華不堪毆打,繼而拿刀將被害人捅傷致死。

遼寧一對夫妻因換燈泡發生爭吵,隨後黑暗中伸出一把刀

從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對王秀華的毆打已經達到了危害的程度,是王秀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防衛。

當時在狹小的空間內,燈泡是爆掉的,客廳是黑暗的,可能存在王秀華慌不擇路順手拿刀進行防衛的可能性。王秀華有逃跑的可能,但是其抱著孩子,其沒有逃跑的可能性,沒有其他的方法制止傷害的發生。且王秀華供述被害人將房門反鎖,符合緊迫性。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王秀華是受到被害人的家庭暴力,該事實有王秀華的供述及王秀華的弟弟的證言佐證,本案的發生是王秀華在長期受到毆打的情況下,本次受到毆打,沒有其他的防衛措施的情況下對被害人進行的傷害。

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十年

法院審理認為,王秀華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該案系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引發,案發當天,被害人毆打王秀華,被害人繫有過錯,王秀華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於王秀華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綜合評議如下:關於王秀華辯解刀不是其直接捅向被害人,是在撕扯過程中捅向被害人,其沒有想捅向被害人。

其拿刀是為了保護兒子,其是想嚇唬被害人別再打她,是被害人非要抓著其不放一節,經查,王秀華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其掙脫開被害人就跑到廚房,在廚房的檯面上拿了一把尖刀跑回客廳,等其回到客廳的時候,其就朝被害人前胸右側捅了一刀。

王秀華多次供述中均未提出其為保護自己及兒子而傷害被害人,現王秀華當庭否認原有供述,並未提供證據佐證其提出的新事實。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秀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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