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雲”審判┃當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線審理一起組織賣淫案!


“雲”審判┃當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線審理一起組織賣淫案!

“現在開庭。”

2月26日上午9時,尤溪法院互聯網法庭內,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該院法官吳啟燊利用“雲上法庭”隔空宣判一起組織賣淫案。

“雲”審判┃當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線審理一起組織賣淫案!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與林某(另案處理)租賃某飯店六樓作為足浴休閒中心的經營場所。該足浴休閒中心在營業期間制定提供性服務內容的套餐,供客人選擇。經營期間,朱某與林某共同管理該場所,收入的資金一部分轉入林某賬上,一部分作為女技師的提成等開支。2018年3月20日晚上,尤溪縣公安局對該足浴休閒中心進行檢查時,在606客房當場查獲沈某與張某在進行賣淫嫖娼,在610客房當場查獲郭某與鄭某進行賣淫嫖娼,當日,尚有4人在該場所進行賣淫活動。

“雲”審判┃當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線審理一起組織賣淫案!

在防控疫情特殊時期,為了避免人員密切接觸導致交叉感染的風險,尤溪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經過多次溝通,決定通過“雲上法庭”宣判該案。

當日上午9:00,公訴人、被告人按要求準時進入了“雲上法庭”,法官吳啟燊點擊“開庭”按鍵,庭審正式開始。該案經過前期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評議,尤溪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尤溪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扣押在案的電腦主機一臺,由尤溪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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