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槍手”退出高考不予追究是善意勸誡

近日,山東省教育廳發佈《關於做好2018年高考期間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已違規報考、試圖參與作弊、預備充當“槍手”的,要加強教育引導,只要在高考前主動交出准考證,退出考試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則,一經查出,將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6月4日《大眾日報》)

全國普通高考將於6月7日、8日舉行,為了杜絕替考等作弊行為,山東省教育廳發佈相關新規明確,“槍手”只要在高考前主動交出准考證退出考試,一律不予追究。這項新規可以說是對“槍手”考前的善意勸誡,給他們一次改過的機會,將能起到較好的實際效果,值得各地借鑑和推廣。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國家考試的”將入刑定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也明確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可見,對替考“搶手”的打擊力度是嚴厲的。但一部分組織者和替考者卻存在一定的僥倖心理,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之下,不惜鋌而走險進行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這也是高考考場中時常能揪出個別替考“搶手”的主要原因。然而,由於替考“搶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或存在“內外勾結”的暗中交易,也使一部分“搶手”逃避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不可否認,運用信息高科技手段,加強對高考考生身份查驗,能將一大批“搶手”擋在高考大門之外,但不免也有“漏網之魚”。此外,替考組織者與考場組織部門“內鬼”暗中勾結,也增大了“搶手”查處難度。筆者認為,對揪出的“搶手”及其組織者依法嚴肅處理,並堅決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才能起到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山東省對“槍手”主動退出考試一律不予追究的舉措,不僅是善意的勸誡,其實也是給“搶手”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而準備替考的“搶手”基本上都是在校大學生,他們考前在利弊權衡下,相信絕大部分“搶手”會珍惜這樣的機會,最終主動退出考試。

此外,有關考試監督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嚴防考試組織者內部的徇私舞弊等不法行為,並嚴厲查處與替考組織者暗中勾結的極少數“內鬼”。同時,在高考期間,各大高校應該對在校大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讓廣大學生明白參與高考作弊對社會、對自身的嚴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險性,以杜絕在校大學生私自外出充當替考“搶手”。總之,要通過全社會多管齊下,徹底杜絕各類作弊和替考行為,為高考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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