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通過案例看老賴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的條件

通過案例看老賴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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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案例看老賴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的條件


案例簡介:

2010年4月8日,被執行人張A購買了坐落於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瑤峰村凱景新天地11號樓201單元及8號樓106車位。

2013年12月24日,一審法院在執行申請人陳B與被執行人張A民間借貸糾紛二案中依法裁定預查封了被執行人張A購買的上述房屋與車位。

2015年6月2日,一審法院向上述被執行人發出限期履行義務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依法拍賣上述查封物。

2015年6月18日,張A丈夫鄭C以上述被查封房屋系包括原告在內全家6口人的唯一住宅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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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書面表示自願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賣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符合法律規定,作出裁定駁回原告鄭C提出的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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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現有法律、司法解釋並未對拍賣家庭唯一住宅作出禁止性規定,況且申請執行人已經書面表示自願為被執行人提供必要的居住條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可知: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也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綜上,可以知曉被執行人在其名下有其他住房、惡意轉讓房屋逃避債務、申請執行人願意提供基本生活住房或房屋變價款中扣除租金的情況下,唯一住房是可以被執行的,也就是所謂的“以大換小、以好變壞、以有變租”等條件下能夠保障被執行人及家屬基本居住條件的即可以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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