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週末說法 第3期」受害後,有一種關懷叫國家司法救助

「週末說法 第3期」受害後,有一種關懷叫國家司法救助

案例一:

2013年8月21日,李某和魏某、康某、常某、張某、朱某等6人在夜市等車期間,李某因瑣事與路過此地的高某發生衝突,魏某、康某、常某、張某、朱某見狀一擁而上對被害人高應瑞拳打腳踢,廝打過程中,魏某、康某、常某持刀將高某捅傷,高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和魏某、康某、常某、張某、朱某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並判決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某經濟損失40000元。

判決後,因魏某、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害人的母親侯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款為20000元。因二被告人正在服刑,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侯某與丈夫離婚後,一直居住在孃家,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遂申請司法救助。

收到申請救助材料後,省檢察院司法救助工作部門認真審核,認為侯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遂決定給予侯某20000元的司法救助,緩解了侯某的經濟窘迫情況。

「周末说法 第3期」受害后,有一种关怀叫国家司法救助

(圖片源於網絡)

案例二:

2014年1月30日,唐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駛,與同向走路的賀某妻子發生碰撞,賀妻被撞倒地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搶救過程中死亡。同時此次事故也造成唐某腦部受損嚴重,至今癱瘓在床,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唐某賠償原告賀某42.2867萬元。民事判決生效後,被告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賀某隨即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唐某除農村平房一套和肇事二輪摩托車一輛,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本人癱瘓在床,無任何勞動能力,家中還要供養4個孩子讀書,家庭生活十分困難,致使案件無法執行。故賀某特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司法救助。

當地檢察院受理該司法救助案件後,核實了賀某的相關情況,認為申請人賀某因妻子死亡,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痛,家處湖北農村,還要供養家中的孩子成長,維持生計,生活十分困難,屬於司法救助的範圍,即經相關程序後及時予以司法救助8萬元。

「周末说法 第3期」受害后,有一种关怀叫国家司法救助

(圖片源於網絡)

法律分析

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高檢發刑申字[2016]1號)規定:

1.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2.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案例一

在本案中,高某因瑣事與人發生衝突被人傷害至死,高某生前是其母親侯某唯一的經濟來源。因加害人魏某、康某二人在服刑,二人又沒有其他財產,案發至今,侯某未曾獲得魏某和康某的任何經濟賠償。候某因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生活十分困難,故侯某符合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條件。

案例二

在本案中,賀某的妻子因交通事故身亡,本次事故也造成肇事人唐某癱瘓在床,失去了勞動能力,且其無其他財產可賠償受害人。受害人家中有孩子需要撫養,其妻子身亡後,家中失去了重要的經濟來源,因肇事人無賠償能力,賀某又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故賀某符合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條件。

「周末说法 第3期」受害后,有一种关怀叫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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