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水泥、砂、石子、鋼材等主要建材價格開始出現上漲,三季度更是贏來大漲價。主材大幅漲價,主要原因,一是各地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建材工業壓減過剩產能,加快轉型升級;二是受環保政策影響及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地方,限產、限開所造成建材供給減少。
由於主要建材價格上漲,很多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虧損壓身,工程推進緩慢,甚至出現停工危機。面對主要建材大幅漲價,總承包價格能否調整?
(一)
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市廣場工程項目,項目設計建築總面積123258平米,2017年1月簽訂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合同價25490萬元。
合同專用條文13.7條寫明合同價格‘四不’調整:
(1)法律變化及政策性調整:不調整。
(2)施工期間人工費:不調整。
(3)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及材料價格調整:不調整。
(4)臨時停水、停電、通信及燃氣中斷等造成的現場停工: 不調整。
該工程施工過程中,10月份,正值鋼筋、混凝土等主材大量採購時段,鋼筋、混凝土等主材價格猛漲。原設計預算材料費約1.53億元,由於主材突然出現漲價率均值約高達17%,導致工程材料費用虧損約2600萬元。
面對主材大幅漲價,面對合同價格“四不”調整條款,總承包項目合同價格能否調整?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如何作為?
(二)
關於工程主材漲價的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上述案例中,專用條款就市場環境形勢的變化而大幅漲價的實際情況作為四不調整,實系顯失公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
第二十六條規定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一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通常認為屬於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事由包括:
(1)商品經濟的本質和市場所固有的風險;
(2)物價大幅度上升;
(3)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和對經濟的調整;
(4)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措施;
(5)國際市場發生大的變化;
(6)外國貨幣大幅度貶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
第三,情勢變更事由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這段時間內;
第四,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是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可能遇到的並應當承擔的正常損失。它同情勢變更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前者為正常風險,後者為意外風險。
(2)對當事人的主觀要求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的,如未預見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後者為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的,故其未預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
(3)引起的事由不盡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經濟情勢所致,後者可為重大的經濟情勢和其他社會事由所致。
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範文本》
第11條價格調整,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出部分據實調整;
4 地方政策文件
濟南,吉林等多個省市已分別針對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做了實質性的發文,要求切實維護施工企業權利。
2018年1月30日,濟南市住建委印發《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濟建標字〔2018〕2號),明確工程計價中應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
(1)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經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確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調整工程造價,並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的範圍限定於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三)
上述案例的結局
總承包單位經與業主相關負責人多次協商,交流市場情況與有關政策性規定,讓業主瞭解突然間出現的客觀實際問題,非承包人主觀因素造成,系特殊情勢造成承包人單方承受不起的巨大損失,承包人虧損嚴重影響到工程順利進展、也給業主帶來不利影響或出現矛盾加劇,也不是業主願意看到的現象。
參照有關政策性規定以公平合理風險分擔,促使工程順利完成才是各方當事人的願望和成績。總承包單位真實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辦之有據,以情有理有據、通過半年多來的情、理、法思路與業主相關負責人艱難的交流溝通協調,最後達成共識同意參照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範文本》 合同通用條款第11條價格調整規定、 據投標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出部分據實調整。
總承包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但固定總價有一定範圍內的。對於範圍外的工作,比如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提出工期調整要求等,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格。
對於主要設備、材料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出臺政策,推動合同雙方本著公平原則,合理分擔,不能任由甲方一味的將漲價風險強加給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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