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說撿到的就是我的,
事實真是如此嗎?
如果撿到錢,
是拾金不昧
還是拾金不退?
其實這個命題早有答案
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要拿,撿到東西要歸還,這是我們最基本的道德行為準則之一。殊不知,撿到東西不歸還可能會犯三種罪,侵佔罪,盜竊罪,詐騙罪。
案例一
撿電腦不還,涉嫌侵佔罪
陳先生在南寧市高新區科德西路一家洗車店洗車,等待期間拿出筆記本電腦在客戶休息室玩耍,但離開時卻忘記拿了。當天下午4時30分,陳先生才想起電腦忘在洗車店,連忙開車去尋找,卻發現電腦已不翼而飛。電腦裡有重要資料,陳先生懊悔之餘報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通過詢問洗車店人員和調閱監控視頻,發現到該店洗車的盧某將陳先生的電腦“拿走”。
隨後,陳先生撥打盧某電話,對方矢口否認,而後關機。陳先生要求民警抓“盜賊”被拒。
民警解釋稱:
“此事非盜竊案件,屬於物品遺失。按相關規定,盧某的行為屬不當得利,
涉嫌侵佔罪。若盧某拒絕歸還,陳先生須通過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訴訟,取回自己的電腦。”當晚,陳先生再次致電盧某,告知準備起訴他犯侵佔罪。盧某思前想後,於次日將電腦歸還。
相關法律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此案中的盧某就涉嫌侵佔罪。
法律規定,侵佔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親自去告訴,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但當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時,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案例二
撿卡取萬元,被判詐騙罪
韋強(化名)在賓陽縣一自動取款機查詢工資時,見機上插有一張銀行卡,查詢該卡餘額,發現僅有十幾元。他本想交給銀行人員,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
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後發現,這張卡餘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於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鑑於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
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
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
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後取財的,在銀行櫃檯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
用搶奪、詐騙、侵佔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
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
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
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相關法律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
能發揚路不拾遺、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
靠撿來的那麼點錢也發不了財
你說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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