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官員遭遇誹謗後自述:親戚朋友都疏遠我們一家,精神恍惚

說這話的是廣東惠州市某區口岸辦主任科員張某2。

他接著說道,“我因不想面對這些異樣的眼光,就提前退線在家。因張某輝在互聯網上發帖誹謗我一事,使得周邊的人都誤以為我侵吞了他人的財產,使我的心理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造成我經常有精神恍惚的現象。”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最近全國多地紀委監委出面澄清了失實舉報,但遭遇誣告的幹部並未出面細說體會。本月初,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刑事裁定書,成為觀察被誣告幹部心態的窗口。

早前,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輝(1977年5月20日出生)犯誹謗罪一案,於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粵1303刑初78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輝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某輝不服,提出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依法訊問了上訴人並審閱了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1992年期間,經惠陽縣(現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同意,東澳實業發展公司及惠陽縣國土局沙田國土所徵用沙田鎮東澳村土地,其中徵用張某4(上訴人張某輝的父親,當時張某輝屬未成年人)土地共5.04畝。根據當時徵地補償標準,張某4選擇貨幣補償並經簽名確認,全額領取了上述徵地補償款(其中3.74畝共補償16456元、1.3畝共補償5720元)。

2013年7月起,上訴人張某輝為滿足其個人目的,以其家的回撥地被原沙田國土所所長張某1賣掉為由,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惠州市國土資源局惠某1區分局書面答覆張某輝,不存其所反映的回撥地被原沙田國土所所長賣掉一事,並經惠州市國土資源局複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複核。

同時,張某輝向惠陽區紀委、惠陽區人民檢察院舉報時任惠某1區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張某1、時任惠某1區口岸辦主任科員張某2在上述徵地時存在非法徵收土地、佔用土地等行為。經上述部門調查,均未發現張某1、張某2在以上的徵地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答覆張某輝。惠州市惠陽區沙田鎮人民政府作出《沙田鎮關於東澳村民張某輝反映違法徵收水田100多畝的問題一事的答覆》,書面告知上訴人張某輝其反映的惠某1區國土局和口岸辦的幹部非法徵地農田100多畝的問題一事失實。

在收到上述部門書面回覆後,上訴人張某輝為實現其個人訴求,多次在新浪微博發表文章稱張某1、張某2非法倒賣農田土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對張某輝作出口頭警告處理。後張某輝仍繼續在網上發帖稱張某1、張某2涉嫌非法徵收其村集體土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於2016年3月3日依法對張某輝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在受過行政處罰後,上訴人張某輝仍多次在新浪微博上發佈“張某輝實名依事實舉報惠陽區貪官張某1、張某2非法徵收東澳村民100多畝水田,用於個人違法炒買炒賣,並強行侵吞我們的回撥地和果樹款”、“惠陽區公安局充當保護神打壓農民舉報貪官竟捏造、陷害誹謗作出行政拘留10天”、“這就是惠陽區公安局長莊某達法治社會充當保護的真面目”等不實言論,該部分微博被點擊、瀏覽次數超過5000次,使被害人張某1、張某2、莊某達名譽受到了損害,也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7年3月4日,經被害人張某1、張某2報案,公安人員於2017年3月5日將上訴人張某輝口頭傳喚到案。

書證方面,惠州市公安局惠某1區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出具的關於張某輝新浪微博閱讀量提取情況說明,證實公安人員對上訴人張某輝的2部三星牌手機的2016年至2017年新浪微博數據進行提取,新浪微博賬號為“為什麼太陽照不到”發佈涉嫌誹謗的博文292條,閱讀量762299次,轉載量3246次,評論10條;新浪微博賬號為“看貪官橫行”發佈涉嫌誹謗的博文220條,閱讀量847748次,轉載量2651次,評論76條。其中從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17日,新浪微博賬號為“為什麼太陽照不到”發佈涉嫌誹謗的博文39條,閱讀量79597次,轉載量353次,評論5條;新浪微博賬號為“看貪官橫行”發佈涉嫌誹謗的博文9條,閱讀量33044次,轉載量30次,評論0條。

另外,“為什麼太陽照不到”、“看貪官橫行”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博文的36張截圖,證實新浪微博賬號“為什麼太陽照不到”、“看貪官橫行”於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20日發佈博文的內容情況,部分截屏顯示:“劉某軍區委書記包庇。惠某1區貪官橫行惠某1:張某2、張某1,非法徵收100多畝水田,並強行侵吞回撥地果樹一案”、“惠某1貪官張某2、張某1非法徵收100多畝水田用於個人炒買炒賣並大量囤地,強行侵吞我們回撥地及果樹補償款。”“法制中國依法治國的惠陽區依法舉報講實話是行不通!這就是惠陽區公安局長莊某達法治社會充當保護的真面目”。“張某輝實名依事實舉報惠陽區貪官張某1、張某2非法徵收東澳村民100多畝水田,用於個人違法炒買炒賣,並強行侵吞我們的回撥地和果樹款”、“惠陽區公安局充當保護神打壓農民舉報貪官竟捏造、陷害誹謗作出行政拘留10天”、“這就是惠陽區公安局長莊某達法治社會充當保護的真面目”。

刑事裁定書中,兩名捲入其中的幹部吐露委屈。

被害人、時任惠州某區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張某1陳述道:其於1988年至2004期間在惠某1區沙田鎮國土所任所長。1991年,按照上級部門要求依法依規徵收土地,當時徵地分兩個標準:要回扣地每畝3000元,不要回扣地每畝4400元,當時張某輝家的地位於沙田鎮東明加油站對面,共1.3畝,該土地的權屬是張某輝的父親張某4的,當時張某輝只有10多歲,當時是由張某4決定的,張某4選擇不要回扣地,政府按照每畝4400元的價錢徵收了張某4的1.3畝土地,總價是5720元。當時是由張某4親自到沙田國土所領取的,張某4也已簽字按捺指印的。後來張某輝有去沙田政府、惠陽區區政府、信訪辦、檢察院、紀委部門、國土局及惠州市政府等部門反映、投訴過,經惠陽區政府、紀委等相關部門核實,並無存在私人徵收張某輝的土地,政府相關部門也拿出相關批文證明給張某輝看過,但張某輝不理會這些批文並在外面散佈說相關部門包庇我,仍到處上訪、發佈微博誹謗我,發佈的內容大概有“張某輝實名舉報:惠某1貪官張某2、張某1非法徵收100多畝水田,強行侵吞我們回撥地及果樹補償款。”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張某輝因在互聯網上通過微博發佈博文誹謗我和張某2被惠某1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後張某輝仍不悔改,原帖子仍繼續保留並還發新帖誹謗我。

他說,當初徵地,我是為公家(國土部門)依法依規辦事,不是我的個人行為,所徵土地也是公家財產,我完全站得正、行得直。隨著張某輝在微博所發不實內容的持續擴散,周圍的親朋好友本來一直對我的評價是很好的,但他們看到張某輝所發內容後,對我的態度有了微妙的變化,對我半信半疑,好幾次我在背後聽到他們議論此事,發現我後又欲言又止,好像我真的做了什麼見不得光的事。

“親朋好友尚且如此,社會上不知此事底細的人更不用說了,他們肯定以為張某輝說的就是真的,對我的評價可想而知。有一次,我在大街上聽到幾個陌生人說及此事,把我說的十分不堪。此事已嚴重影響到我的工作和精神狀態,對我造成了很大的心裡壓力,對我的名譽也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張某輝除了發博文誹謗我和張某2外,還誹謗劉某軍、莊某達等惠某1區的領導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和他打交道的工作人員,我認為張某輝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社會的惡劣影響。”

被害人、惠州某區口岸辦主任科員張某2陳述道:我在三年前就發現張某輝在新浪微博上實名舉報我偷賣了他家的土地並強佔了他家的果樹賠償款,在惠陽區紀委、惠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其舉報的情況進行回覆,回覆稱我沒有違法違紀的情況後,張某輝還繼續在互聯網上發帖對我進行誹謗,對我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一些親友、老鄉和同事都在問我這些事情,以為我侵吞了他人的財產,於是我先後到惠某1區公安分局沙田派出所和治安管理大隊報案,後張某輝於2016年3月3日因涉嫌誹謗罪被行政拘留,張某輝行政拘留期滿出來後,還繼續在互聯網上大量發帖,誹謗我和張某1、時任惠某1區區委書記的劉某軍、惠某1區公安分局局長莊某達。

他說,“張某輝發帖誹謗我的事情,對我造成了很大影響,在生活上,我經常受到親戚、朋友及鄰居的質疑和議論,我的妻子和小孩也經常受到他人和同事的指點和議論,使得我的親戚朋友都疏遠我們一家,不敢與我們來往;在工作上,我經常受到領導和同事的質疑和議論,使得領導和同事都用異樣的眼光看待我,我因不想面對這些異樣的眼光,就提前退線在家。因張某輝在互聯網上發帖誹謗我一事,使得周邊的人都誤以為我侵吞了他人的財產,使我的心理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造成我經常有精神恍惚的現象。”

張某輝供述:從1992年至2013年,我父親張某4和弟弟張偉軍多次找張某1,要求其解決回撥地的問題,但張某1一直以回撥地手續沒有辦好為由,回撥地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從2013年開始,我因兒子生重病需要錢,我多次到沙田鎮政府找張某1、張某2,要求解決回撥地的問題,但還是沒有解決。之後我多次到沙田鎮政府、惠陽區國土局、惠陽區檢察院、惠某1區信訪局反映問題,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回撥地一直沒有兌現。後我開始到惠州市信訪局、廣東省信訪局、北京市中紀委等地上訪,反映訴求。我使用三星牌智能手機在新浪微博上“為什麼太陽照不到”、“看貪官橫行”賬號上發帖,發帖的內容基本是與回撥地沒有解決的事有關,目的是為了解決回撥地問題。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輝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嚴重,且是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關於是否屬於公訴案件問題,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上訴人張某輝誹謗他人的時間較長,且誹謗的事由是徵地問題,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關注,上訴人張某輝在信息網絡上誹謗的張某1、張某2、莊某達,三人皆是惠某1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誹謗行為不僅損害被誹謗人的名譽,也損害了地方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已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對其誹謗行為可以提起公訴。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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