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繼父因遺產狀告繼子

繼父因遺產狀告繼子

程大爺今年已88歲高齡,11年前,他與王大娘登記結婚,兩爺家生活。2006人都是再婚,婚後一起在程大爺家生活。2006年10月1日,王大娘因病死亡。據程大爺稱,王大娘去世後,留下兩套單元房、8.8萬元存款和單位發給的2萬餘元撫卹金、喪葬費。可王大娘的兒子小王一直拒絕分割上述遺產。為此,程大爺將小王告上法庭。

繼父因遺產狀告繼子

針對程大爺所提訴求,被告小王辯稱,程大爺要求分割單元房的其中一套原為企業的住房,承租人為其父親,該房實際居住人曾經包括其本人和父母。母親再婚後,此房一直由小王一家三口居住,三人的戶籍也都在此。且母親再婚前不久,小王花3萬餘元買下了該房產權。而程大爺要求分割的另一套單元房根本就不存在。至於8.8萬元存款,其中有8萬元是老王與小王的工資存的,專為小王聾啞的兒子小輝治病用,所以也不應分與程大爺。之後,小輝作為第三人也參加了訴訟,並提出他是王大娘唯一的孫子,而且是聾啞人,8.8萬元存款是長輩留給自己的。對小王和小輝所述情況,程大爺認為沒有任何根據,其提出訴爭的存款是王大娘的個人存款。而且小王還曾私自變賣了王大娘的兩處房產。王大娘生前,小王一年只去探望一次,二人關係很緊張。

法院經審理查明,訴爭的房產原為企業產承租人為老王。1994年老王死亡。1997 年4月,該房的產權性質變更為老王與單位共有,購買產權花了3萬餘元,相關手續為小王持有。訴訟期間,經程大爺申請法院調取了訴爭的另一套房屋的承租情況,並確認該房並非王大娘的遺產。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訴爭的第一套房屋的產權落於老王名下,故此房中老王名下產權部分並不必然為王大娘合法財產,程大爺主張該部分房產為王大娘遺產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王大娘名下存單及其相應孳息應認定為其與程大爺的共同財產。王大娘的撫卹金、喪葬費等應按遺產處理。考慮到原、被告對被繼承人王大娘生前、患病期間盡到了贍養、扶助義務,並共同參與王大娘的喪事處理,故應認定原、被告對被繼承人王大娘的遺產均享有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王大娘的遺產應以平等分割為宜。由此,法院判決王大娘名下存款8.8萬元及利息中的50%歸程大爺所有,剩餘50%本金及利息中一半為程大爺繼承,另一半為小王繼承;王大娘的撫卹金、喪葬費2.8萬元中的50%為程大爺繼承,剩餘50%為小王繼承;王大娘生前住院期間及喪葬花費6400餘元,由程大爺和小王各擔一半。

本案涉及被繼承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該案中,王大娘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王大娘和程大爺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沒有約定,那麼王大娘死後,屬於她和程大爺的共同財產應當先分出半歸程大爺所有,剩下的為王大娘的遺產,按遺產分割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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